《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您(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保值增值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除了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您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当年是否有红利的分配及分配额度。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以下简称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满60周岁期间内的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在自被保险人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起至满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内的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生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起1年内)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同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
产品性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您(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保值增值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除了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您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当年是否有红利的分配及分配额度。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以下简称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满60周岁期间内的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在自被保险人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起至满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内的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生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起1年内)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同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