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2018-04-08 13:22阅读: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待遇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待遇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工资报酬的平均值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待遇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待遇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其本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指数的乘积为保险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待遇、过渡性养老待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办理员工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待遇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员工退休的,基本养老待遇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待遇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待遇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工资报酬的平均值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待遇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待遇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其本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指数的乘积为保险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待遇、过渡性养老待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办理员工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待遇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员工退休的,基本养老待遇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