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领导体制"的弊端
2007-04-12 13:42阅读:
'双重领导体制'的弊端
(一)管理秩序的混乱
所谓领导,在某种意义上即为一种管理。说管理也好,领导也罢,最终呈现出来的是一种状态,即秩序。管理得当则领导有方,秩序井然;若是领导管理失衡,则会问题多多,弊端重重。在迁西这个美丽的小县城,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大都是一片井然良序。可是在林业派出所,我们却遇到了一个来自“领导”的问题,即林业派出所的“双重领导体制”。从管理层面上讲,林业派出所既然为公安的派出机构,就是作为一个“准司法机关”而存在,而且森林公安在其业务和管理权限以及技术和方式方法上都是严格按照公安系统的规定而进行。
国家为了更好地开展森林公安的工作,安排林业主管部门的公安局共同管理,在其初衷上不能不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正如前面提到“一山不容二虎”“一仆不侍二主”,由两个领导共同管理一个机构不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为一个漏洞。而这个漏洞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1、人事的安排上:由于公安系统本身就缺乏人才,要想再从中抽出人来管理和运行森林公安的各项事务,可以说很难,而且即使有人空出,也是极不情愿(森林公安条件差、办案艰苦),所以出现的大多数情况就是森林公安(特别是在基层)主要由“杂头军”(如林业局中的行政人员)转制而来,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远远不能达到专业要求负责人事安排的林业局对此也实属无奈。而且某些林业企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用人标准把持着森林公安机关的“进人关”和“用人关”,把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安排进了公安队伍,甚至不遵守公安机关选拔领导干部的要求和程序,直接任命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人。例如在当地的派出所,有一次,林业派出所某干警(由以行政人员转制而来)到某村调查某妇女盗伐林木的案子。因该妇女坚决不承认其不法行为(但实有其事),所以一上午都未调查出结果。中午此干警多喝了一点酒,下午调查的时候态度就出了问题,竟不顾身份拍桌顿足称该妇女为“刁民”,企图恐吓使其道出真言,但却吓得该妇女大喊“调戏妇女”“救命”。结果导致这一干警被当地的群众围攻。且后来此事也是不了了之。
2、财物资源上。由于林业派出所设在林业局,可以
说在某种程度上为林业局主管,林业局因为在管理上也是纷繁复杂,所以很难抽出更多时间对派出所进行全方位照顾。在迁西林业派出所,我们看到这个由6人组成的小小派出所运行时十分艰难。表现在财物资源上是:软硬件资源。全所的硬件设备还算比较齐备,有四件工作房间(两间办公室,一间档案室,一间会议室),也有电脑设备(一台),但几乎都是置之而无用,因为平时警员都是下乡办案,人手根本没有富足留下看办公室的。迁西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肩负全县林业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但目前全所只有两名正式的干警,其它都是从闲杂部门调过来的,所里面面临着缺人、缺经费等局面。另外,该派出所连自己办案的车辆都没有,用车还得等候林业局办公室的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出警的及时性。(有时,一些案件因为出警不及时,就得不到合理的处理,有的甚至无法处理。)另外,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有时连工资都发不下来,更别提加班费和奖金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但影响了干警们工作的热情,对案件处理的质量也是有害无益。有时还会发生工作人员变相剥削老百姓,非法收取费用,做违法乱纪的举动。
3、事务管理上:因为迁西县林业公安局派出所只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设的一个机构,其不具独立的法律权力,不享有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以及管辖权⑹。在我们与派出所工作人员座谈时,他们曾经不止一次提到该派出所的管辖权受限。他们只有行政处罚的权力,没有立案、侦查等其他权力。照他们的意见来看:这是不平衡的!因为相对于其他专门的司法机构,其权限是大为缩小了。但是也没办法,谁家自己处于行政机关的管辖之下,难免就会有管理上的缺陷。对于林业派出所,如果遇到林业案件,只要是此案件触犯了刑事法律法规,需要立案查处的,需上报到迁西县公安局,由其批准进行立案侦查,待公安局批准后再授权予派出所进行正式的立案查处。这样一来一些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由于时间的拖延就得不到及时查处,导致证据灭失,案件查处的案件难度也大为增加,有的甚至不能解决。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到刑事,但由于时效缘故,就只能从行政方面进行制裁,这对打击犯罪分子也不得力,不利于林业治安系统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二)、权力义务的配置不均
林业派出所在外人眼里它便是归属于林业局的,若有什么林业纠纷或是违法乱纪的事情便直奔林业局而来。而林业派出所在做出的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决定时也是以林业局的名义所为的,所以便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一旦相对人不满派出所的处理(即使是合理的),便将矛头对准了林业局。如果经行政复议之后仍不满,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只能将林业局列为被告。所以,如果派出所由于其自身原因(比如在执法是由于其素质不过硬、水平不够高等等因素)导致了行政诉讼的启动,吃亏的不是自己,而是林业局。这对于林业局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上面所涉及到的因素不是林业局所能改变的,而是由公安局负责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行政上受林业局领导,业务上受公安局领导。)我认为,法律在设定其双重领导机制时,给予的不仅仅是管理的权利,还包括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便是均衡原则,它要求如果社会是处于一种理性的状态之中,就不会不考虑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博弈。
五、方案
一种初始荒谬的设计并不必然导致荒谬的结果,而在社会演化过程中可能蜕变成一种合理的制度;而相反一种初始设计完美的制度则不必然导致合理、正当和理性的结果。正如尼采所说的,一件事的起因和他的最终用途、他的实际应用以及他的顺序总是会一次次按照新的目的而改写的。
在中国,森林公安、公安部、林业局,三个既合作又矛盾的主体怎样才能取得一种协调的运行方式,这仍旧是中国林业法律关注的重点。迁西的现状告诉我们,管理和权力上的漏洞从更深层上揭露了理性的失调。当初为了确定“双重领导体制”更多是为了达到一种完美体制。然而时代变迁,经济体制的变化,使得这些过去的完美品种变成了今天林业法制上的绊脚石。林业派出所被夹在林业居于公安局之间,犹如一面双面鼓,虽是左右同擂,但最后发出的音符终是难以让人激越的。面对这样的状况,要正确建立森林公安管理体制,关键是要解决森林公安机关归谁领导的问题。在当今追求专项管理的大环境下,笔者同意,有必要将森林公安独立出来,形成专项的编制。
为了保障森林公安机关和民警执行统一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实行各地公安适当管理以保障公安工作区域协作的同时,将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并将森林公安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全部改由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掌握,建立森林公安垂直管理体制,不仅能确保公安系统内部警令畅通,而且对森林公安的不断发展和健康壮大会起着显著的作用。
摘自:(浅析森林公安“双重领导体制”
—— 来自林业法律制度的思考※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