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与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被认为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问题。莫里斯教授的开创性论文这样讲,教科书这样讲,我们也都这样认为。然而,实际情况未必如此。激励与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可以是某类合约的基本问题,但却不是委托代理合约的基本问题。
让我们从下面的例子说起吧。
一个由多个农民组成的经济,每个农民的产量既取决于自己的努力,也取决于外生的因素,比如天气。如果每个农民只消费自己生产的粮食,那么就会面临极大的、甚至是饿死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考虑将粮食放在一起消费,每个农民都消费平均的一份。因为农民面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这个地区有灾情,那个地区可以没有灾情,这样做,每个农民所遭受的风险就降低了。但是这样做,也使农民没有了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当自己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没有多大关系时,谁还会去努力工作呢?
要使每个农民既有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又不至于面临挨饿致死的风险,激励与风险分担就构成了权衡取舍:为使农民有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必须让他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必须让他承担相当的挨饿的风险;为使农民不至于面临挨饿致死的风险,又必须让他的消费不能完全依赖于自己的生产,又必须容忍他一定程度的不努力。
这个例子,说它是委托代理问题,也许没有错。但它并不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显著特征,却存在明确的激励与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
下面的例子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就要显著一些。
老板“雇佣”工人干活。产出既决定于工人的努力程度,也决定于其它一些观察不到的因素。有三种合约:一是“老板得剩余,工人得固定工资”合约,二是分成合约,三是“老板得固定工资,工人得剩余”合约。之所以给雇佣一词上加上引号,是因为假如是第二种合约,那么该是谁雇佣谁呢?而如果是第三种合约,其实是工人在雇佣老板了。由此可见,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地位不是事前决定的,而是事后决定的;不是外生决定的,而是内生决定的。换言之,委托人和代理人地位之确立不是合约的原因,而是合约的结果。
如果老板的工作重要并且不易监督,那么“老板得剩余,工人得固定工资”的合约安排就会出现;如果老板和工人的工作都重要并且不易监督,那么分成合约就会出现;如果工人的工作重要并且不易监督,那么“老板得固定工资,工人得剩余”的合约安排就会出现。
当
让我们从下面的例子说起吧。
一个由多个农民组成的经济,每个农民的产量既取决于自己的努力,也取决于外生的因素,比如天气。如果每个农民只消费自己生产的粮食,那么就会面临极大的、甚至是饿死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考虑将粮食放在一起消费,每个农民都消费平均的一份。因为农民面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这个地区有灾情,那个地区可以没有灾情,这样做,每个农民所遭受的风险就降低了。但是这样做,也使农民没有了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当自己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没有多大关系时,谁还会去努力工作呢?
要使每个农民既有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又不至于面临挨饿致死的风险,激励与风险分担就构成了权衡取舍:为使农民有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必须让他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必须让他承担相当的挨饿的风险;为使农民不至于面临挨饿致死的风险,又必须让他的消费不能完全依赖于自己的生产,又必须容忍他一定程度的不努力。
这个例子,说它是委托代理问题,也许没有错。但它并不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显著特征,却存在明确的激励与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
下面的例子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就要显著一些。
老板“雇佣”工人干活。产出既决定于工人的努力程度,也决定于其它一些观察不到的因素。有三种合约:一是“老板得剩余,工人得固定工资”合约,二是分成合约,三是“老板得固定工资,工人得剩余”合约。之所以给雇佣一词上加上引号,是因为假如是第二种合约,那么该是谁雇佣谁呢?而如果是第三种合约,其实是工人在雇佣老板了。由此可见,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地位不是事前决定的,而是事后决定的;不是外生决定的,而是内生决定的。换言之,委托人和代理人地位之确立不是合约的原因,而是合约的结果。
如果老板的工作重要并且不易监督,那么“老板得剩余,工人得固定工资”的合约安排就会出现;如果老板和工人的工作都重要并且不易监督,那么分成合约就会出现;如果工人的工作重要并且不易监督,那么“老板得固定工资,工人得剩余”的合约安排就会出现。
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