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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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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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局先得21分且超过对方2分为胜一局,当比分20:20时,比赛继续进行至某队领先两分(22:20、23:21、……)为胜一局。决胜局,先得15分且超过对方2分的队获胜,当比分14:14;时,比赛继续进行至某队领先两分(16:14、17:15、……)为胜一局。决胜局8分时双方队员交换场地进行比赛,比赛按照交换时的阵容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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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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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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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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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成功地落在对方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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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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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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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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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受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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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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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阵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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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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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队被召唤后拒绝比赛,则宣布该队为弃权。对方以每局21:0的比分和2:0的比局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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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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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队无正当理由而未准时到达比赛场地,则宣布该队为弃权,处理同规则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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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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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队被宣布一局或一场比赛阵容不完整时,则输掉该局或该场比赛,判给对方胜该局或该场比赛所必要的分数和局数。阵容不完整的队保留其所得分数和局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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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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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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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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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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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开始前和决胜局开始前,由第一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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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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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先者选择其中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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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球或接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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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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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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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可挑选余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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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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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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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开始前,两队各自在自己的半场练习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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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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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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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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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队场上必须始终保持5名队员或4名队员的比赛阵容。队员的轮转次序应按位置表登记的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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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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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表一经交给第二裁判员或记录员,除正常换人外,其阵容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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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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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开始前,场上队员的位置与位置表不符时,须按位置表进行纠正,不予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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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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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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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球队员击球时,双方队员(发球队员除外)必须在本场区内按轮转次序站位。图2,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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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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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制比赛队员位置:靠近球网2号位(右)、3号位(左)二名队员为前排队员,另外二名队员1号位(右)、4号位(左)为后排队员。1号位队员与2号位队员同列,3号位队员与4号位队员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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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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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制比赛队员位置:靠近球网2号位(右)、3号位(中)、4号位(左)三名队员为前排队员,另外二名队员1号位(右)、5号位(左)为后排队员。1号位队员与2号位队员同列,4号位队员与5号位队员同列,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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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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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站位是否错误应根据其脚的着地部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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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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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列后排队员的双脚距中线更远;五人制前排3号位队员与后排队员没有站位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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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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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排队员站位规定:四人制前排右(左)边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部分,比同排左(右)队员的双脚距右(左)边线更近。后排右(左)边队员至少一只脚的一部分,比同排另一名左(右)边队员的双脚距右(左)边线更近;五人制前排右(左)边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部分,比同排中间队员的双脚距右(左)边线更近。后排右(左)边队员至少一只脚的一部分,比同排另一名左(右)边队员的双脚距右(左)边线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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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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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球击球后,队员可以在本场区和无障碍区的任何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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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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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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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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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球队员击球时,如果队员不在其正确位置上,则构成位置错误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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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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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球队员击球时的犯规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则判发球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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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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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球队员击球后的犯规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则判位置错误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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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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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错误判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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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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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队被判失去1分,由对方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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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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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必须恢复到正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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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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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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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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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转次序、发球次序以及队员位置的确定均以位置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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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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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队得1分,同时得发球权后,所有队员必须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由2号位队员轮转至1号位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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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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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队因对方被判罚而得1分,本方所得该分后也必须轮转一个位置,原该分该轮的发球队员不再发球,轮转由下一轮发球队员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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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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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转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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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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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轮转次序进行发球为轮转错误,按照顺序进行如下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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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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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队失1分,由对方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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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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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的错误轮转次序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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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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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员应准确地确定其错误何时发生,从而取消该队自犯规发生后的所有得分,对方得分仍然有效。
如果不能确定犯规发生的时间,则仅判失1分,由对方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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