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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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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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赛死球时,裁判员鸣哨发球前,教练员或场上队长用正式手势,请求换人或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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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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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开始前允许请求换人,并计入换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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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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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间断的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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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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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或两次暂停与双方的各一次换人相连续,中间无须经过比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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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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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队未经过比赛过程不得连续提出换人请求。但在同一次换人请求中可以替换1人或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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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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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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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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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暂停时间为3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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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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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时,比赛队员必须离开比赛场区到球队席附近的无障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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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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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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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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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人必须在换人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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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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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人由教练员或场上队长请求,换人时,场外队员要做好上场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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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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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替换二名或二名以上的队员,要用手势表明请求替换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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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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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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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队员受伤或生病不能继续比赛时,必须进行合法的换人。如果不能进行合法的换人时,可采用超出规则16.5限制的“特殊换人”。特殊换人时,场外的任何队员,都可以替换受伤队员,但受伤队员不可在本场比赛中再次上场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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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换人不作为换人的次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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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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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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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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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为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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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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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赛进行中或裁判员鸣哨发球的同时或之后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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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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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请求权的成员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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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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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队未经过比赛过程再次请求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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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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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所规定正常间断次数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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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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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赛中第一次没有影响和延误比赛的不符合规定的请求应予拒绝而不进行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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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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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场比赛中再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请求应判延误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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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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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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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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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比赛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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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队拖延比赛继续进行的不正当行动为延误比赛。包括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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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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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人延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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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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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员鸣哨恢复比赛后,拖延暂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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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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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不合法的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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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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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出不合法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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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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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队成员拖延比赛的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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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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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延误比赛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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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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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警告”和“延误判罚”是对全队的延误比赛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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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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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比赛的判罚对全场比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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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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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延误比赛的判罚都记录在记分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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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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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比赛中,对一个队的成员的第一次延误比赛,给与“延误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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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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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比赛中,同一队的任何成员造成任何类型的第二次以及其后的延误比赛,都给与“延误判罚”,对方得1分,并由对方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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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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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前和局间的延误比赛判罚记在下一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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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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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比赛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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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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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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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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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中出现严重伤害事故,裁判员应立即中断比赛,允许医务人员进入场地。该球重新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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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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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伤队员不能进行合法替换和特殊替换,则给予受伤队员5分钟的恢复时间。一场比赛中同一队员只能给予一次恢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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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后仍不能进行比赛,该队被宣布阵容不完整(规则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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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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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因造成的比赛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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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中出现任何外界干扰,都应停止比赛,该球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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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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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延的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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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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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意外的情况阻碍比赛进行时,第一裁判员、比赛组织者和主管委员会成员共同研究决定,采取措施使比赛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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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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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或数次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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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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