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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冠李戴说起

2023-05-15 09:22阅读:
【以案说法】
从张冠李戴说起
张冠李戴,是一句成语。意思是:张公帽掇在李公头上。后用张冠李戴比喻名不符实,弄错了对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张冠李戴的现象依然可看。下面,就讲一个张冠李戴民事诉讼的故事。
20201228日,谢女士与汪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汪先生)将牡丹江市爱民区金邸公馆1号楼1单元0100504号的房屋出卖给乙方(谢女士),面积124.25平方米,产籍号3954703/91
010504,房屋总价款50万元,乙方于202112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并有汪先生于20201228日、2021416日、2021716日、2021821日为谢女士出具了收到13万元,9万元,8万元,20万元的收条4份。
2022221日,在张先生诉汪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先生申请诉前保全,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00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谢女士购买的商品房,即:牡丹江市爱民区金邸公馆小区010504室居住房屋。
2023119日,谢女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0号《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谢女士卖的房屋已经全部履行支付义务,是在张先生诉前保全之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并且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非张先生诉争的房产,属于谢女士善于取得,至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与张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无关。为此,谢女士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作者: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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