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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17:40阅读:
辩护意见
某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某、陈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陈某: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向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给付管理费、税款获得挂靠,对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方式,将从被告人唐、杨等人处非法收购他克莫司胶囊、百令胶囊等肾移植抗排异药物,向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丰某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销售,累计金额人民币220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99658.96元,其中与羊共同向他人非法收购药品235909.95,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240937.05元”,现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202234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
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二、陈并不是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其是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利用安徽公司空白销售合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质量保证协议等资料对外经营药品,不能说是陈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药品。
三、安徽公司依法成立,有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法人,且在合同中都是以公司名义签订,从来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任何药品,这也不能说是陈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药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国家规定均没将上述陈被授权的行为规定为无证经营行为,故依照我国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认定陈构成非法经营罪。
故安徽公司将相关空白销售合同、首营资质提供给陈对外经营相关药品,在法律这行为就属于授权,法无禁止即自由,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陈被授权经营的行为是否属于独立挂靠?
1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接受挂靠的性质是出租、出借证照;对于挂靠经营者,进行挂靠的性质则是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者利用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为其提供相应的经营条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二是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三是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四是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名义。然本案陈不符合上述第()()项规定。安徽公司刘的证人证言也证实陈所签订的合同款项全部汇入公司账户,公司账户只进不出。
2、挂靠的经营后果由挂靠人自行负责,授权的法律后果由授权人负责,被授权人不承担责任。陈在本案中经营中有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由医药公司承担责任。
七、无证经营药品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还是非法经营犯罪?
1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要有经营许可证,但无经营许可证只是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刑法的规定,不是无经营许可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是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必须非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涉及的药品是他克莫司胶囊、百令胶囊等肾移植抗排异药品,没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也不属于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
八、医药公司授权非本案单位员工陈经营药品是否合法?
1、没有法律规定拓宇公司只能授权本公司员工外出签订合同,跑业务。故医药公司有权授权陈经营药品。
2、本公司员工在外以本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不需要公司授权,是职务行为。陈海涛不是本单位员工,故需要授权。
3、陈非医药公司的员工,故医药公司将空白的合同书和首营资料交给陈就是授权陈跑市场,做业务。否则医药公司不会将空白合同书和首营资料交付给陈,这些资料不是陈盗用的。如果陈盗用医药公司资料签订合同,那么陈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是没有异议的。
九、公诉机关指控陈非法获利人民币695369.3元错误,陈根本没有获利695369.3元。陈被授权经营药品以来,一共获取劳务报酬为300000元。
十、如果说陈的行为属于挂靠经营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话,那么医药公司就是共同犯罪。
十一、陈有二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
十二、陈现有高额债务需要偿还,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佐证。
总之,公诉机关指控陈犯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陈没有以个人名义经营药品,是以医药公司的名义经营的,销售合同上载明有“委托人、受托人”的字样,陈就是实际受托人,经营造成的法律后果也由医药公司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不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本案陈经营中药品的验收、出库等流程不是由陈一个人完成,药品的品种、数量、金额也不是陈一人操办自己说了算,其经营行为经过医药公司承认和许可,款项也是汇至医药公司账户,从未汇入陈个人账号,陈的行为不具有独立性,说陈属于挂靠无法律依据,陈的行为属于被授权经营的行为,其行为没有给市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后果,相反促进了交易。

辩护人:刑辩律师陈书照
2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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