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面解读——总平面
2023-06-09 13:58阅读:
新规取消“环形消防车道”强制要求
旧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规定: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新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取代“环形消防车”的规定:
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3 飞机库。
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解读:
1、新规把“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改为了“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相比老规范有所放宽;
2、新规要求多层住宅﹑别墅,均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这条对于多层住宅项目影响较大,更严一些。
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解读:
新规没有申明大于50M的建筑必须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也没有申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最低长度要求。
消防车道要求变化消防车道要求变化
旧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防车道的规定: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新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关于消防车道的规定: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解读:
1、新规把消防车道的坡度由“不宜大于8%”改为“不应大于10%”,相比老规范有所放宽;
2、新规把消防车道长度放宽到大于40m时,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消防救援窗的变化
旧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防救援窗设置的规定: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新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关于消防救援窗设置的规定: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解读:
可以看出GB55037的要求更加细致,
一是对于救援窗口的设置范围有了明显的变化,50016要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设置;55037要求除特殊要求和甲类厂房外都要设置,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按字面理解应该也需要,概莫能外。
二是原要求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现要求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更合理。
三是原要求每层都要设置,现要求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
四是原要求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当时即有安全玻璃之争,现要求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即易于打开或破拆的安全玻璃。(根据
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防火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消防设施(消防救援口、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知识点
消防救援口
含消防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
一.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新规增加豁免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房可不设),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应≥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新规增加豁免条款:有外窗可以从第三层起设置);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应≥1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应≥0.8m(新规增加豁免条款:利用门时净宽度应≥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新规增加条款:室内室外都要有可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二. 下沿距室内地面宜≤ 1.2m,间距宜≤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应≥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三.
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门窗洞口间距>80m时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其宽度≥
0.75m,高度≥1.8m,并应设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消防车道
含消防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
一.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新规增加豁免条款:取消环形车道说法):
1.
高层和占地面积>3000m2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1500m2的乙、丙类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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