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81民初1995号
原告:丁小萍,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康乐,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金,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康隆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18596974G,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安时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金,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7489205XU,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3幢101室。
负责人:王爱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丁小萍与被告李康乐、东台市康隆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小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被告李康乐与康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金,被告人寿东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小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丁小萍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5106.9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7日17时10分许,李康乐驾驶苏J×××××轿车在S610省道25KM+470M处与许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载丁小萍)发生交通事故,致丁小萍受伤。2020年8月19日,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康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丁小萍无责。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康隆车业,且在人寿东台支公司投保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81民初1995号
原告:丁小萍,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康乐,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金,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康隆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18596974G,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安时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金,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7489205XU,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3幢101室。
负责人:王爱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丁小萍与被告李康乐、东台市康隆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小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被告李康乐与康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金,被告人寿东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小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丁小萍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5106.9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7日17时10分许,李康乐驾驶苏J×××××轿车在S610省道25KM+470M处与许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载丁小萍)发生交通事故,致丁小萍受伤。2020年8月19日,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康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丁小萍无责。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康隆车业,且在人寿东台支公司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