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81民初351号
原告:许梅,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
负责人:顾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许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被告人保东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人保东台公司、吴某赔偿许梅损失151902.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许梅与吴某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7日12时25分许,吴某驾驶车牌号为苏J×××××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沿X204(头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204(头富线)29公里处,与前方同向停驶路边的许梅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许梅受伤,两车受损。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梅无责任。苏J×××××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人保东台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许梅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能依法支持如上所求。
人保东台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由法院认定,肇事车辆在人保东台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后人保东台公司未垫付费用,对于吴某的损失:医药费由法院审核,要求扣除统筹支付以及医保支付的部分,营养费、住院伙补无异议,误工费由法院依法审核,护理费认可80元/天,交通费认可5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认可,根据苏鉴协〔2020〕39号关于印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的通知,许梅的伤情达不到十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81民初351号
原告:许梅,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
负责人:顾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许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被告人保东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人保东台公司、吴某赔偿许梅损失151902.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许梅与吴某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7日12时25分许,吴某驾驶车牌号为苏J×××××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沿X204(头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204(头富线)29公里处,与前方同向停驶路边的许梅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许梅受伤,两车受损。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梅无责任。苏J×××××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人保东台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许梅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能依法支持如上所求。
人保东台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由法院认定,肇事车辆在人保东台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后人保东台公司未垫付费用,对于吴某的损失:医药费由法院审核,要求扣除统筹支付以及医保支付的部分,营养费、住院伙补无异议,误工费由法院依法审核,护理费认可80元/天,交通费认可5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认可,根据苏鉴协〔2020〕39号关于印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的通知,许梅的伤情达不到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