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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事故中的家庭援助计划

2014-05-25 23:15阅读:
博主按:这原本是一篇内部作业,后写完也不了了之。自己老说没有总结,就没有进步。那就以此篇作为一个起点,希望自己从今起把所想所思更多地落到文字上,来与大家分享,并期待众人的点评。
民用航空事故中的家庭援助计划
(写于2014年3月28日)
一、国际民航组织(ICAO)家庭援助计划政策发展
199810月,ICAO32届大会通过了第A32-7 号决议,呼吁各缔约国重申它们支援民用航空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承诺,敦促各成员国制定家属援助计划法案。
2001 年,ICAO发布了Circ 285号通告《关于援助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指南》(ICAO Guidance on Assistance to Aircraft Accident Victims and their FamiliesCirc 285)。
2005 年,ICAO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9 《简化手续》中纳入了规定,以便使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家属能够迅速进入事故发生所在国。
20133月,ICAO理事会批准了《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援助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政策》(Doc 9998号文件)。
201310月,ICAO
38届大会通过了题为《对航空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进行援助》的A38-1号决议,取代了原来的A32-7 号决议。新的大会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重申其支持民用航空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承诺;敦促各成员国参考 Doc 9998 号文件中的政策建议,制定或修订家庭援助计划法案;敦促理事会进一步考虑制定关于各国制订家庭援助计划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二、美国空难家庭援助计划的立法与施行简况
(一)美国的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空难家庭援助计划规定的国家。因在几起重大空难中,航空公司、事故发生地救援力量、联邦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协调努力,以满足遇难者家庭成员和幸存者的需求。于是,美国在1996年制定了《空难家庭援助法案》(Aviation Disaster Family Assistance Act of 1996)。该法案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有关于事故旅客家属成员通知、机上旅客舱单管理、应急支援人员培训、机上旅客财物管理以及纪念活动协调的详细预案。同时,法案赋予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协调航空公司、事故发生地救援力量、联邦机构以响应空难旅客家属需求的职责。协调职责包括受伤旅客救援和遇难者辨别的协调、在事故现场和调查程序中向旅客家属通报事故调查信息。
1997年,美国又制定了《外国航空承运人家庭支援法案》Foreign Air Carrier Family Support Act of 1997),要求飞往美国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必须向运输部和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提交一份当发生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空难时的家庭援助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空难发生后热线电话的开通、尽快通知旅客家属、向有关部门提供旅客名单、向每名旅客家属询问如何处置遇难者遗体及所保管的旅客财物、根据旅客家属要求返还旅客财物、保管未认领的旅客财物、根据旅客家属要求设立纪念碑、同等对待每名家属、支付必要的旅行和日常生活费用、能够提供充足的资源来实施家庭援助计划、对员工和代理人的培训等17项内容。
此外,为及时、充分地掌握发生事故的航班旅客信息,1998年美国运输部还制定了《243部:旅客舱单信息》(PART 243Passenger Manifest Information),对旅客信息的收集和保存、空难后的信息传递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上述法律,为美国有效实施空难旅客家属援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二)韩亚航空因旧金山空难家庭援助迟缓遭罚款
2014225日,美国运输部(DOT)作出处罚决定,认定韩亚航空在201376日其214航班在旧金山机场发生空难后,未能及时开通免费、独立、高效的热线电话,未能在确定乘客身份后就立即通知该名乘客的家属(而不是等到确定全部乘客名单后才通知其家属),未能提供充足的资源来实施家庭援助计划,违反了前述《外国航空承运人家庭支援法案》中的规定。因此,美国运输部决定对韩亚航空处于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三、中国的立法
200611日起施行的民航局第155号令《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在民航局立法权限范围内,以规章的形式完善了我国《民用航空法》、《安全生产法》没有关于家属援助具体规定或要求的不足。此外,国家还制定了《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就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做了规定。
该第155号令的规定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向局方提交家庭援助计划,内容包括:(1)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开通的电话号码并提交经过训练有能力处理来自旅客家属电话的人员名单;(2)及时通知旅客家属的程序;(3)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并更新机上人员信息的渠道;(4)保证与旅客家属协商处理罹难者遗体、个人财物等事宜;(5)保证对其职员和代理人的训练,以在必要时满足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的需要;(6)赔偿计划与程序,罹难者后事处理的程序与组织;(7)保证为实施这一计划的足够资源。
在适用范围上,第155号令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照CCAR-121 部和CCAR-135 部进行商业运行的航空器发生的、依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重大事故、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跟美国的立法规定不一样的是,该第155号令并未要求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向局方提交家属援助法案。
四、小结
综合ICAO、美国、中国关于家庭援助计划的法律规定来看,家庭援助计划实施的主体是航空公司,最主要的内容有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迅速设立热线电话,方便机上旅客家属与航空公司取得联系;
第二,迅速通知旅客家属,航空公司应在每确定一名旅客身份后就立即通知其家属,而非等到全部旅客身份确定后;
第三,为旅客家属提供援助,包括交通便利、住宿保障、心理辅导、医疗保障、必要的短暂生活经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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