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案例八:雇佣建房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2023-06-11 16:51阅读: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
张水山 著
(上册)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第一部分 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第一章 二审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案例八:雇佣建房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一审
认定是承揽法律关系判决马某赔偿
二审
认定是雇拥法律关系判决马某不赔偿
【案情简介】
马某与马某委等人去给孙某乾家建房,在地基处理过程中电夯造成马某委人身损害,因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导致诉讼。马某与马某委之间是工友关系不是雇佣关系,马某委与孙某乾之间是雇佣关系。一审认定孙某乾与马某之间存在口头承揽合同关系,判决马某对马某委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孙某乾与马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内容是计日工协议,计日工口头协议的在场人是五个人。孙某乾与马某之间从来没有达成过工程承包的口头协议,孙某乾所谓口头协议是自己杜撰出来的,与实际情况不符,马某与孙某乾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工程承包关系。马某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代理二审,二审采纳了张水山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孙某乾赔偿马某委人身损害的损失,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2010)伊二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孙某乾与马某存在口头的承揽合同关系,判决马某对马某委的人身损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提起上诉】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对马某委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孙某乾与上诉人存在口头的承揽合同关系属于偏听偏信,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2、上诉人与孙某乾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工程承包关系。3、上诉人提供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诉理由成立。4、一审认定上诉人的身份错误,上诉人应是证人而不应是被告。
二审提交新证据:
1、证人证言7份。证明方向:马某与所有在场干活工人一样,都是孙某乾的雇员,都是记日工,60元/每日。孙某乾与任何人都没有达成过工程承包的口头协议。2、原告书面陈述1份。证明方向:马某与所有在场干活工人一样,都是孙某乾的雇员,都是记日工,60元/每日。孙某乾与任何人都没有达成过工程承包的口头协议。3、原告诉状1份。证明方向:原告是孙某乾的雇员,是记日工,60元/每日。4、暂收条一张。证明方向:1、马某等人转孙某乾预付马某委住院医疗费4600元;2、记日工3900元、租赁费700元未付
。5、孙某乾08年11月26日,证明一份。证明方向:孙某乾欠马某等人记日工共计3900元。6、孙某乾08年11月27日,证明一份。证明方向:建筑所需机械,是由孙某乾租赁。7、孙某强证明一份。证明方向:建筑所需工具,是由孙某乾租赁。
【二审代理词】
一、马某与马某委之间是工友关系不是雇佣关系,马某委与孙某乾之间是雇佣关系
马某提供的7份证人证言、马某委书面陈述、马某委诉状、孙某乾预付马某委住院医疗费4600元暂收条等证据说明:马某委与孙某乾之间是雇佣关系;马某与孙某乾之间也是雇佣关系;马某与马某委之间是工友关系而不是是雇佣关系,都是孙某乾的雇员,都是记日工,都是60元/每日。马某委与孙某乾之间是雇佣关系,孙某乾依法应对马某委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间是工友关系而不是是雇佣关系,所以马某依法不应对马某委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孙某乾与马某之间口同协议的内容是计日工协议,不存在口头的承揽合同关系
1、孙某乾与马某之间从来没有达成过工程承包的口头协议,孙某乾所谓口头协议是自己杜撰出来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孙某乾08年11月27日的证明和孙某强的证言也都证实建筑房子所需的机械、工具是由孙某乾租赁。2、口头协议的内容是计日工每人每日60元,中午管一顿饭。包括马某在内的10个人,每人的待遇都是一样的,都是计日工每人每日60元,中午管一顿饭,记工是孙某乾的儿子记的,算账是孙某乾本人和雇工一个个算的,算账时8个人都在场。孙某乾支付由马某等人经手的4600元(3900元+700元)是孙某乾预付给马某委的住院治疗费。
三、一审孙某乾的雇员也就是马某与马某委的工友均出具书面证言和出庭作证证明,他们和马某与马某委是工友关系,都是孙某乾的雇员
七个证人的证言一致证明马某与所有在场干活工人一样,都是孙某乾的雇员,都是记日工,60元/每工日,每天中午管一顿饭。马某与马某委之间是工友关系不是雇佣关系,马某委与孙某乾之间是雇佣关系。孙某乾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口头的承揽合同关系,口头协议的内容是计日工协议,计日工口头协议商谈时在场的雇员是4个人。孙某乾与马某之间从来没有达成过工程承包的口头协议,孙某乾所谓口头协议是自己杜撰出来的,与实际情况不符,马某与孙某乾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工程承包关系,马某对马某委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认定马某、马某委与孙某乾之间是雇佣关系,马某与马某委之间是工友关系,都是孙某乾的雇员。判决如下:
孙某乾对马某委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某对马某委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个双方都上诉的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的核心是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我代写的上诉书、上诉答辩状,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及代理词中,我从证据、举证规则、法律规定等方面提出了马某与马某委之间是工友关系不是雇佣关系,马某委与孙某乾之间是雇佣关系。我让当事人找了7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上诉理由同时反驳对方的上诉理由,最后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马某、马某委与孙某乾之间是雇佣关系;马某与马某委之间是工友关系,都是孙某乾的雇员,改判孙某乾对马某委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某对马某委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