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案例十二:二审改判支付300万元及利息
2023-06-12 07:51阅读:222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
(上册)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第一部分
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第一章
二审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案例十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一审 一案二诉判决支付384万
二审 改判支付300万元及利息
【案情简介】
张某军先后借原告李某款300万元用于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建设,李某息滚息,利滚利,把利息计入本金再驴打滚算复利,原告胁迫被告张某军按397.5万元本金,按2.5分的利息,每月再给原告打借条99375元一张,累计5366875元。李某让张某军给你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李某提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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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张某军、张某、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又提起了诉张某军房屋抵偿协议纠纷一案。一个借款行为,李某既要借款本息,还要借款本息抵偿的房屋,一案而二诉,保全冻结了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870万元的在建房产和张某军已抵偿给案外人价值
600多万元的小产权房产。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张某军、张某、张某某共同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代理诉讼。张律师代写了答辩状,提出本案涉嫌一案二诉和虚假诉讼,欠款应按原始欠款本金计算,利息按
2分计算,提出了财产保全异议。开庭时,李某被迫撤回了诉张某军抵偿协议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裁定解封了部分超标的查封的房产。一审法院采纳了张水山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李某
300万元及
2016年
3月
10日起月息
2分的利息,
2016年
3月
10日前利息
84万。
对于未采纳的部分,张水山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改判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李某
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答辩意见】
本案张某、张某某、张某军不是适格被告,2016年3月10日的借款合同本金397.5万元是不真实的,月利息2.5%不受法律保护,从2014年4月10日起,李某让被告按397.5万元本金,按2.5分的利息,每月给原告打借条99375元1张,实际根本没有借款,本金不符合事实,利息不合法,2016年3月25日李某又让打10万元借款条,不是实际借款。2017年5月5日《抵偿协议》是无效的,李某诉四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与李某诉张某军抵偿协议纠纷一案属于一案二诉,本案存在严重的超标的查封,应该立即解除超标的查封的价值4062万元的房产。
【一审判决】
2017年8月2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豫0181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张某军、张某、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3月10日前利息84万,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没有起诉2016年3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一审超出诉讼请求审案判案,没有法律依据;
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3月10日之前,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的利息84万元。
二审代理词:
一、被上诉人没有起诉2016年3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一审超出诉讼请求审案判案,没有法律依据
1、一审原告原诉讼请求滥用诉权要的是500多万元的本金并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该请求没有主张2016年3月10日之前的利息。2、一审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384万元并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被上诉人并没有主张2016年3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一审原告当庭非常明确的告知法庭,其并没有主张2016年3月10日之前的利息。3、法庭查明借款本金是300万元而不是38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支付一审原告并没有提起诉讼的2016年3月10日之前的利息84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超出了法官审判的职权范围,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二、2016年3月10日之前,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的利息84万元,84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
1、一审开庭双方均认可两个事实:一是2014年12月30日,上诉人偿还了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数额由350万元,变为300万元。二是上诉人偿还了借款本息170.84万元,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还本金50万元,截止2016年3月9日前还利息120.84万元。2、一审认定上诉人在2015年1月10日前还清了借款利息,还本金50万元,与判决书认定的2014年12月31日前还本金50万元,原告总偿还利息120.84万元相矛盾。3、一审及二审当庭,被上诉人均没有得出按什么利率,算出多少利息,减去120.84万元=84万元。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当庭又捏造半天,仍然得不出2016年84万元的由来。4、一审及二审当庭,被上诉人均说2015年1月10后我们没有再偿还过1分钱。上诉人二审当庭提交了两笔付款凭证均是2015年之后支付的,说明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三、一审不结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已付款数额计算欠款利息,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2016年3月10日之前,没有借款合同按月息2分通算计息,本息合计是474.67元,扣除还款本息170.84万元后,上诉人已不欠利息或欠利息3.83万元,也不是84万元。上诉人累计偿还本息170.84万元,剩余合法欠款本息合计应为303.83万元,2016年3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为3.83万元,也不是84万元。3、一审错误的认定上诉人偿付的利息都是2014年12月30日之前的,这是错误的。
四、本案借款是公司借款和公司用款,三个自然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共同还款义务人
2016年3月10日,上诉人张某军代表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保证人是丁某。张某军是代表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张某军仅是公司借款的经手人,一审依据没有实际履行的借款合同认定四上诉人是借款的共同还款义务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巩义市检察院已经立案监督一审法院审理此案的多项违法行为,请二审纠正其违法行为造成的错判结果
李某诉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张某军、张某、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与李某诉张某军抵偿协议纠纷一案是一案二诉,该案涉及诈骗近千万元的重大虚假诉讼,请法院查明犯罪事实,移送司法机关严惩。
【二审改判】
2018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豫0181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
二、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张某军、张某、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对于李某超标的查封造成的损失,建议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拟对保险公司和李某提起超标的查封赔偿之诉。我代理的关联案件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巩义某建筑公司、丁某连带赔偿逾期交工损失一案,赔偿逾期交工违约金222.6万元。丁某借用巩义某建筑公司的资质承揽了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两栋住宅楼,工程未竣工丁某擅自撤出工地,并申请法院将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未竣工楼盘查封,虽经甲方多次催促施工,丁某未再施工。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丁某和巩义某建筑公司赔偿逾期交工损失的诉讼,经过了四次开庭,因巩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交不起诉讼费和部分损失尚未发生,故申请减少了赔偿损失的数额为300万元。一审判决丁某和巩义某建筑公司连带承担逾期交工给润达公司造成的损失222.6万元,诉讼费20328元,交付158套房屋钥匙和全部施工资料。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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