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公司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条件——张水山 2024-05-31 16:02阅读: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1307100931 公司股东、公司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条件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水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07690227被告:河南某塑业有限公司 地址:永安路街道工业示范区永安路7号 申请追加被告:李某 申请追加被告:闫某,系河南某塑业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250万(25%),实际出资额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