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法与生活】民法典中“人”的双向界面
民法典中的“人”,呈现为现代性和民族性两个不同的界面。
就现代性而论,民法典移入了西方民法典人格独立、自由意志的价值内核和制度体系,通过第4条、第14条赋予了个体的均质化人格平等和行为自由,并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行体系化保护,彰显了作为个体的“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就民族性而论,在现代性要素之外,民法典又重申了中国“人”的民族性,强调了作为中国伦理网络中“人”的身份属性和伦理义务,强化了赡老抚幼、赈贫济困的伦理正义理念,彰显了“人”在家庭伦理网络中的身份关联性和财产关联性。
民法典吸收西方民法典的个体权利构造,有利于摆脱传统文化中子孙对家长的依附性、服从性人格强制,这是民法典现代性历程的必由之路。
但现代性之外,还必须充分关注民族性。中国文化背景下的“人”,既没有西方神话的深度浸润,也没有宗教改革的强力影响。
周秦以来,天地哲学观念从自然伦理向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不断推演类化。“人”是天地阴阳交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