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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张某诉主播刘某及其工作室、直播平台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1年虎知队案例总结

2022-02-14 15:29阅读:
案情简介:
作家张某独立创作完成涉案小说并出版。2017年,直播平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播刘某开始在直播中介绍涉案小说及作家张某,并声情并茂地播讲涉案小说内容称共要直播30集,但最终留下三个播讲片段的直播回放。
2017年底,主播刘某将播讲涉案小说的全集音频上传至其工作室运营的苹果版和安卓版APP的会员专区,供会员专享,并且注明“此专辑为主播刘某在视频直播节目中播讲的涉案小说的剪辑精编版”。另外两版系统的会员不能互通,同一用户在不同系统的手机中使用相同的账号要再分别注册并缴纳会员费。
争议焦点:
一、主播刘某侵害了作家张某的哪些权利。
二、损害赔偿额及合理开支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
被告直播播讲涉案小说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他项权,被告将涉案直播视频设置在回放中的行为符合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其名下公司运营的APP中上传涉案小说音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损害赔偿,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关于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有相应证据应当支持。
办案心得:
起诉前的准备阶段:因为本案涉及到对侵权音视频的取证,因此需要制定详细的公证策略、列明取证步骤,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诉讼中:由于被告播讲的内容几乎与小说原文内容一致,因此,在本案中,比对工作相对较轻。重难点在于经济损失的确定,在无法证明被告获利和原告损失的情况下,确定法定赔偿额应当考虑原告知名度、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作品合理使用费、被告侵权情节及侵权故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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