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之十一:最后用人单位,并不必然承担职业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
2022-04-13 10:14阅读: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前后多个用工主体对同一例职业病病人究竟应由谁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最后用人单位与患者仅有两个月的用工事实,而尘肺病的发病机理表明如此短的时间显然不可能罹患尘肺病,与此同时,又有相应证据证明患者与患者此前用人单位(鑫华煤业)存在超过两年的用工事实,并且在入职最后一家用人单位前经过职业健康体检已然发现尘肺病,职业病诊断机构据此以在先用工主体鑫华煤业为用人单位确诊患者为职业性尘肺病,鑫华煤业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及时提出异议申请职业病鉴定,丧失了法定救济机会。因此,人社部门据此认定鑫华煤业为尘肺病病人的工伤用人单位,而并非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相关工伤用人单位责任。法院生效判决也强调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作为最终承担工伤用人单位责任的主体,符合尘肺病发病机理,也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患者最终获得工伤资格并不顺利,在本案之前,患者也曾申报工伤,并且同样获得人社部门的认定工伤结论,但问题在于,当时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