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48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735号。
负责人:高金芳,行长。
被告:杨辉,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告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1月10日信用卡欠款人民币本金30,403.45元、利息5,459.09元。【上述欠款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被告开卡消费后,发生透支欠款并逾期严重,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
被告杨辉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交易记录、本息确认表,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作为乙方向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经审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利息是以每期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是以被告信用卡项下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48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735号。
负责人:高金芳,行长。
被告:杨辉,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告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1月10日信用卡欠款人民币本金30,403.45元、利息5,459.09元。【上述欠款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被告开卡消费后,发生透支欠款并逾期严重,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
被告杨辉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交易记录、本息确认表,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作为乙方向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经审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利息是以每期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是以被告信用卡项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