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职务侵占罪的案例浅析
2018-10-19 07:06阅读:
10月18日上午,宋某、修某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北京市高级法院也披露了判决结果,被告人宋某、修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某某在宋某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某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一般来说,对于职务侵占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诸如像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2016年在其(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某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等手段,法院审理查明了侵占在其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二百三十二万五千元,其中,修某某参与侵占一百六十七万五千元。从宋某职务侵占案可以看出,这就是明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而且所谓的职权,这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也就是说是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或者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以及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等等等等。相对来说,对于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则是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
论处了都。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但是在像职务侵占罪在实际操作中被判实刑的情况比较少,如果说被告人退赔赃款,一般会予以缓刑或者达成谅解。而在宋某、修某某职务侵占案中,尽管宋某等二人是退赔了赃款,但由于最终未达成谅解、只是减轻处罚。另外,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最终犯职务侵占罪的情况比较多,但如果被告人与公司的矛盾不够激烈,并且在被告人进行退款、赔偿之后,在双方可以达成谅解的情况下,有可能会销案,或者在被告人被谅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判缓刑。
即便如此,在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一定要求行为人具有职权?对此,有观点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范围内的便利,与是否享有职权无关。
或者,在刑法规定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是以享有职权为前提的,没有职权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前面的案件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宋某和修某某均已经构成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起刑点均为五年以上。然而,刑事案件在量刑的时候,还要考虑很多具体情节,比如自首、立功。
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宋喆和修雨乐的刑期均应该在五年到十五年之间。然而从公开信息来看,宋喆具备从轻情节,而修雨乐则具备减轻情节的了都。
另则是像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自愿退赔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这些属于酌定从宽情节,即不能突破法定五年的起刑点,但可以在五到十五年之间判处比较轻的刑罚;修雨乐系从犯、自愿退赔全部赃款,这在刑法第二十七条这样规定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属于法定从宽情节,最终法院对修雨乐减轻处罚,即降档至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见,六年、三年的刑罚,既符合刑法的具体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谓“罚当其罪”。而这起案件的宣判,可谓给世人敲响了警钟,正所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院的判决也再次宣誓了,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于2018年10月19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