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方 正 信赖保护原则的精髓解说 信赖保护原则起 源于早期 的“不准翻供”原 则,
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 中提到广 泛认可和运用。其中德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贯彻最 为到位 ,因而该
国又被称为信赖保护原则的母 国。 信赖保护的内涵何在? 德国学者何意志这样概括 :“撤销违法行政为
必须区分负担性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 担性行政行 为,在其相对人 已经不可诉请撤 回之 后 ,行政机 关仍得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
。但对于确 认权利或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原 则上不可以撤销 , 这 是 因为 受益人 对 此行 政行 为 的信 赖 应 受到保
护”。何氏还进一步强调:“在这种情况下 ‘信赖保 护 ’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 人们日渐注意到,因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
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 人对此 予以信任和依赖 。基于这种信赖 因素 的存 在
,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 于其信赖 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 口任意变更既
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 以必要的限制。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 错误 ,主要 限于以课 以义务
为内容的违 法行政行 为 方面,在此领域 ,即使相对人 已逾行政复议或者行 政诉令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 行为
;但在授 益性行政行 为方面 ,信赖保护原则取 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 于主导地位 ,因此对于违法的
授益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 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权利或
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如确实出 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 而收 回该权利或者利益 , 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充分补偿
,以免让相对人承 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简言之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存在违法授益性 行政行为的场合 ,处理方式以维持现状为原则 ,以
特别事由撤销并予以充分补偿为例外,以体现特定 领域侧重保护私益的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 ,既是从形式法治走 向实
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 果 。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实现公权与私权 的理性平衡 ,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的稳定。反 观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尚 有相当大的差距。 比如,某著名景点的政府部 门一度违法审批大 量违法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