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海外资产申报法例》申报要则
2016-04-05 05:24阅读:
加拿大政府发表<<海外资产申报法例>>目的是协助联邦税局,根据加拿大居民海外资产资料,从而确保加拿大居民填报其全球性收入。
法例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普遍来说,该法例要求加拿大居民在以下四种任何一项情形下,都要用规定表格填报。
1.
总额超过十万元之海外资产。(表格T1135)
2.
直接或间接物业转移或贷款于海外信托。(表格
T1141)
3.
拥有海外附属公司。(表格T1134)
4.
接收海外信托收益或信托资本分配或贷款。(表格T1142)
以上的四种不同情况下有不同法定表格。所以加拿大居民可能须填一个或以上的表格。此等表格(除表格T1134可在年结后15月内申报)须于翌年4月30日前呈交。第一年移民加拿大的居民不须填报当年海外资产的资料。
(一)
总额超过十万元之海外资产
(表格T1135)
凡加拿大居民﹝包括个人、有限公司及信托﹞,若在海外拥有超过加币十万元的资产,必须依照税法条例第233.3章填报表格T1135。
什么是海外资产?
海外资产包括:
- 海外流动资金如银行户口
- 海外物业
- 处于海外证券所的股票,互惠基金及债券
- 海外有限公司的股票及债券
- 海外产业的任何权益
不包括于海外资产有:
-
加拿大居民拥有的物业是用于经营一活动型的生意。例如─加拿大居民有一写字楼物业用于经营一位于香港的出入口全东生意,不过这生意的盈利或损失当然要报于这居民的个人报税单上。但若这居民拥有一香港有限公司的股票,而这香港有限公司拥有物业,因该物业由一有限公司拥有,所以不被列为这居民的海外资产。但那些海外公司股票便可能因条例第233.3章或第233.4章而须申报。
- 注册储蓄退休计划内的海外资产
-
加拿大居民在海外拥有私人用的物业如楼房、汽车、游船、首饰、家具等等。
海外资产表格T1135需求的数据
加拿大税局在2013年开始,将会要求海外资产数据比较详尽陈述于表格T1135
简单来说,
海外资产表格T1135问题包括:
资产的种类、金额范围及有否申报从该资产产生的收入。
2014
年又将持有于加拿大注册证券交易商或信托帐户的证券财产分类列出为第七项,纳税人只需填报每国家及每证券账户内的总金额财产,色括年内最高市场价值及年底市场价值。
2014最新的T1135分为以下七大项:
1. 海外流动资金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如海外银行户口)
银行或其他持有的资金机构名称
|
国家代码
|
年内最高存款
|
年底存款
|
收入(亏损)
|
|
总额
|
2.
海外公司股票-但不包括海外附属公司
Shares of non-resident corporations
海外公司名称
|
国家代码
|
年内最高成本价
|
年底成本价
|
收入(亏损)
|
出售收益(亏损)
|
|
总额
|
3. 海外非居民债款 Indebtedness owed by
non-resident
债款的描述(如姓名地址)
|
国家代码
|
年内最高成本价
|
年底成本价
|
收入(亏损)
|
出售收益(亏损)
|
|
总额
|
4. 海外信托权益Interests in non-resident
trusts
海外信托名称
|
国家代码
|
年内最高成本价
|
年底成本价
|
收入(亏损)
|
出售收益(亏损)
|
|
总额
|
5. 海外房地产物业 Real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但不包括自用物业)
物业的描述(如地址)
|
国家代码
|
年内最高成本价
|
年底成本价
|
收入(亏损
|
出售收益(亏损)
|
|
总额
|
6. 其它海外资产 Other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如海外人寿保险,
黄金, 期货等等)
资产的描述
|
国家代码
|
年内最高成本价
|
年底成本价
|
收入(亏损)
|
出售收益(亏损)
|
|
总额
|
7. 持有于加拿大注册证券交易商或信托帐户的证券财产 Property
held in an account with a Canadian registered securities dealer or
a Canadian trust company
加拿大注册证券交易商
|
国家代码
|
年内最高市场价值
|
年底市场价值
|
收入(亏损)
|
出售收益(亏损)
|
|
总额
|
(二)
直接或间接物业转移或贷款于海外信托(表格
T1141)
如一加拿大居民、有限公司或信托,在1996年后直接或间接将物业转移或贷款予海外信托,就须依照税法条例第233.2章填报表格T1141。
这些海外信托不包括海外退休基金或互惠基金(Mutual
Funds)等等。﹝原因是这类形的退休基金或互惠基金应申报于上述之条例第233.3﹞
海外信托的定义是加拿大境外成立的信托,而信托的受益人包括了加拿大居民。还有加拿大的转移者或贷款者,及海外信托及信托的受益者是有非普通关系。例如转移者与信托受益人是有亲属关系,或贷款者不收信托一合理的利息回报。
在此特别提醒在这第233.2条例内,若一加拿大居民为避免申报这海外信托表格,而只用非加拿大居民为信托的受益人,但这加拿大居民是将来可加进为受益人的话,那么加拿大税局仍然会视这加拿大居民已是信托受益者,而至还须申报表格T1141。
海外信托表格T1141需求的数据报括:
- 海外信托的信托管理人及地址
- 海外信托的地址及信托受管的国家
- 海外信托的指示人,例如信托的管理人是须受这指示人的指引或控制
- 海外信托的创办人
- 海外信托的受益人
- 在申报年底,转移或贷款人的名字、转移的物业或贷款的银码及年份
- 在申报年内已在信托内分配的物业及银码,及受益人的姓名、地址
- 在申报年底时,有谁欠款于信托及欠款银码
-
在第一年申报海外信托表格时,须要呈上信托文件一份,期后只须提供海外信托有关更改文件
- 若如海外信托有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亦须附上
(三)
海外附属公司
(表格T1134)
凡加拿大居民﹝包括个人、有限公司及信托﹞拥有海外附属有限公司或信托或合伙经营生意,须依照税法条例第233.4章填报表格T1134。
“附属”定义
海外附属有限公司包括:
加拿大居民最少拥有1%的海外公司股权及此加拿大居民连同其亲属拥有最少10%
的海外公司股权。
故此如加拿大居民想放弃海外附属公司的股权以致不须填报T1134,他应放弃最少99%以上的股权给与其非加拿大居民身份的亲属,否则仍有附属公司关系。
T1134表格
拥有海外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