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先于整体还是整体先于部分
2013-03-11 08:35阅读:
部分先于整体还是整体先于部分
赏读《形而上学》
亚里士多德
整体与部分、全局与局部,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两个哲学范畴。
存在与存在者的关系,可以演变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作为“存在的存在”,它的原理就是“所以是的是”,这里面就涉及到:整体与部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这两个“存在”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两个“是”之间的关系,便是“原理”。因此,原理作为整体至少有两个部分组成。
亚里士多德认为:“原理之于事物和原理的部分之与事物是一样的。”为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要解决好两个问题:①、“是否各部分的原理包含在整体的原理中?”;②、“部分是否先于整体?”。
萨特的存在原理认为:“存在先于本质”。
作为不可见的“存在”,(不生不灭)。与作为可见的“存在者”,有如下面关系:
①、从“共时关系”来看,
“存在与存在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普遍---对立关系范畴;
②、从
“历时关系”来看,“存在与存在者”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是必然---
对立关系范畴。
“存在先于本质”。
萨特这话讲得好。作为“存在”,它是不可见的“对立面双方”,是“2”,是纯形式本原。但它绝对不是“一”。因为“一”不是本原。
它也不是“3”,“3”是派生的“本质”,是纯形式与质料的复合体。
所以,存在是纯形式原始本原,存在者是复合的本质。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有关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问题。
1、
整体与部分的类别:总体看可以分为两大类:(1)、存在的整体、存在的部分;(2)、存在者的整体、存在者的部分
2、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是的是。
3、
整体与部分的彼此说明:这实际涉及到了对原理的某种鉴别。
①、整体对部分的说明。如,苏格拉底是人。“偶数集合”属于“整数集合”。
②、部分对整体的解释。如,所有的人必然死亡。(生、死、变异、常住—人性)
③、整体对整体的解释。如,宇宙是物质的。
④、部分对部分的解释。如,我的手大约有200克。
4、
整体与部分谁在先:
作为“存在”的整体是不可见的。可见者,必是作为“存在者”的部分。如,实数的整体是什么?谁见过这个整体?只有在头脑中想象了吧!
下面我们来看看亚里士多德对整体与部分的看法,讲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定义即原理。
1、
原理分为几部分。(主词+是+宾词
)
2、
原理之于事物和原理的部分之于事物也是一样的。(是何意?)
3、
所以面对的两个问题:
4、
(1)、是否各部分的原理包含在整体的原理中。
5、
(2)、部分是否先于整体。通常认为:整体先于部分,应为在远离中对部分的说明必须依赖于整体。
第二部分:实体的部分都是什么?
1、
第一种情况:质料作为一个事物(独立体),形式作为另外一个事物(独立体),把两个事物合并起来成立另一个事物。则质料就是新生事物的部分。
2、
第二种情况:
①、质料并不是事物的部分。只有构成形式原理的部分才是部分。(以形式为基础,形成的概念之间的联系—命题定义)
②、质料不是形式的本或部分,只能是具体事物的本原或者部分。(具体事物==质料+形式)(如果上升到普遍的概念、判断、命题等,质量就不能是部分,因为那是形式的集合体)
第三部分:原理与各部分的关系问题。
1、
原理可以分为几个部分。部分都是由形式构成的。构成原理的部分都先于原理,或者部分县先于原理存在。
2、
事物的各个部分如果是质料的。那么他就是在整体之后。只有正在消灭石材分解出质料。(即不对事物进行概念分析,而是进行质料成分分析、质料构成部位分析)
3、
原理的部分,理性实体的部分,都是形式的,所以它们存在于:整体之前。(整体先于部分,是就质料意义而言的。部分先于整体,是就形式意义而言的。)
4、
个体事物的部分,既不先于整体,也不后与整体,它们是个体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原理。(质料和具体形式,和具体事物同步)
第四部分:对部分的定义。
1、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所以是的是),也可以是质料的部分,还可以是形式与质料的结合体。
2、
只有形式的部分才是原理的部分,原理是普遍的。(所以,它就是形式,是“所以是的是”。可以先于原理而存在。)
3、
没有定义的事物的认识,只能凭借思想和感觉。脱离现实,这类事物是不可知的。
4、
(凡是具有“所以是的是“的事物,凭借普遍原理,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被认识。)
5、
质料本身不能够被认识,但可以被感觉、可思想。(可感觉,是由于它有实在性;可思想,是由于它是具体形式和质料的合体。可思想的形式蕴含于可感觉的质料中。)
第五部分:对待整体与部分在先、在后的态度。
1、
按亚里士多德观点,整体与部分谁在先的问题是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他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答案。
2、
亚里士多德以直角、圆、动物及其灵魂为例进行说明整体与部分谁在线的问题的。我是这么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的如下:
①、从归纳、综合的角度来看:部分先于整体。(从个体、部分抽象上升至整体。将超越某个概念,获得整体优先。)(从此在、存在者,上升到存在,是共时性此在。)
②、从分析、演绎、推理的角度来看:整体先于部分。(从整体粪土理智个体、部分,找它们的共性。不会走出概念)(从存在下滑到存在者,是历时性的此在)
③、整体与部分谁在先的问题,取决于心灵的目的意向性指向。
④、现实事物是法相的摹本。法相在场,事物在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凝视中的关照。是对质料与形式的分解归位。作为质料是不可知的。作为形式,就是限制性的法则。对形式在原理中的回光返照,就是一种“终止判断”,归位于“自我还原”和“先验自我还原”。是在洞彻概念、范畴、理念的原始意象的原型。是在破解法相的幻灭性。这只有在整体与部分的原型中滑行分解才有可能解决。作为存在的整体是不可见的,它一定在先。作为存在着整体是现在、限在、显在,它一定后于部分。
凡存在者,都是生------灭之间的居间者,存在的本质特点:善变。这就是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