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论》:“义不赂秦”中“义”的用法
2014-03-14 14:27阅读:
发表于中语会会刊《语文教学研究》(《考试与评价•语文教研版》)2014年6期(总第102期)
“义不赂秦”中“义”的用法
江苏省海安县 胡锦珠
摘要
对于《六国论》中“义不赂秦”的“义”,诸多资料认为是名词作动词,但稍微一细探,就发现这种说法难以立足。本文从名词活用作状语的语法分析角度,以及介词与动词的易混淆方面予以剖析,并列举了其他同样结构的词语来佐证,力图证明“义”是名词活用作状语的观点。
关键词 六国论
义不赂秦
名词活用
北宋散文家苏洵的《六国论》有句“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对于“义”的解释,“志鸿优化系列丛书”江苏教育《赢在课堂》和江苏版《高中文言文全解一点通》(主编陈卫东,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以及黑龙江教育出版社的《步步高·学案导学设计》都认为是名词作动词,解释成“坚持正义”、“坚守大义”;《教学参考书·语文必修二》(江苏教育出版社
凤凰传媒出版集团)将“义不赂秦”翻译成“施行正义而不贿赂秦国”,但没有明确指出是何种活用。
“义”是简写的汉字,其繁体书写为“義”,从我,从羊。就造字法而言属于会意:“我”是兵器,又表仪仗,而仪仗是高举的旗帜,“羊”表祭牲;合起来的意思是为了我信仰的旗帜而牺牲。《说文》“己之威仪也。从我羊”。《注》臣铉等曰:“与善同意,故从羊。”《释名》“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
苏洵为借六国灭亡的历史来讽谏北宋统治者吸取教训,对不赂秦的“燕赵之君”大加褒奖,谓之“有远略”,把“能守其土”“不赂秦”这一行为定性为“义”,认为北宋对契丹、西夏的妥协退让、屈辱求和,纳币输绢以求苟安的政策不是“义”举,不是“公正、合理而应该做的”。因此,各种资料将这里的“义”理解为名词,“正义、道义;公正的道理;正直的行为”,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这一语境中是临时活用作动词吗?笔者以为,理解为名词作状语较合适。
一、名词作状语的语法特征说明此“义”作状语解释合理
名词作状语,就是名词处在状语的位置,临时起状语的作用,表示修饰,伴随后面的动词同时发生;名词作动词是名词在动词的位置,临时起动词的作用。一个名词,如果活用的话,到底是活用作动词,还是活用作状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活用词后是否还有动词。比如,同一“东”字,后有动词就活用作状语,如“东望武昌”(《赤壁赋》),向东;后没动词,就应起到动词的作用活用为动词,如“顺流而东”(《赤壁赋》),向东进军。
也有名词后有动词,却是名词活用作动词的,这时它与动词不是同时发生的状况,而是有前后的连动关系,比如“前”字,在“缇骑按剑而前,曰”(《五人墓碑记》),“秦御史前书曰”、“于是相如前进缻”(《廉颇蔺相如列传》),“若入前为寿”(《鸿门宴》)等中是“上前、前进、前行、走上前”之意,“前”与后面的“曰”(没逗号也一样)、“书”、“进”“为寿”等动作有先后的连动关系。
这里的“义”与“不赂秦”却不是先“施行正义”或者“坚守正义”,而后不贿赂秦国,没有先后的连动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教参的“施行正义”比其他资料的“坚守(持)正义”更错的明显,因为“施行”要在“不赂秦”之外再做别的“正义”的事,二者被当作先后的两个动作,而“坚守”则可以只停留在“不赂秦”上不做别的事,至少二者还是同时的,也是同一的关系。
名词“义”,在谓语动词“赂”前,却不作主语,那就是在主语与谓语之间的状语位置上,解释为名词作状语最恰当不过。
二、介词多是动词的虚化,带有动词的色彩,但不能理解为动词
名词活用作状语直译时多是“介词+宾语”的介宾结构,这里的“义”可译成“在道义上,按道义,依正义”等,引申意译成“遵守(照)正义、坚持正义”也是可以的,但不能因为引申意译后的意义有其他的词性特征而改变活用字直译时的词性特征。否则,文言的意动、使动就不存在了,因为它们都可以直接翻译成一个动词。比如“后人哀之而不鉴之”(《阿房宫赋》)的“鉴”,本意为“镜子”,这里是名词的意动用法“把……当作镜子、以……为镜子”,但不能因可意译成“借鉴、反思”而从意译的意义出发解释为“名词作动词”。
何况,介词一般有动词的特征,因为介词多是动词的虚化。比如“他在教室”和“他在教室学习”,前一“在”是动词,后一“在”是介词;“她像她妈妈”与“她像她妈妈一样漂亮”,同上理。再比如“辇来于秦”(《阿房宫赋》)、“余自齐安舟行适临汝”的“辇”“舟”,意为是“乘(坐)辇车”“乘船”,有很明显的动词特征——与“坚持正义、坚守大义”等都是动宾结构,动词性短语——但对它们是名词作状语的用法没有什么异议。再如“夜则以兵围所寓舍”(《指南录后序》)的“以”,可以翻译成“派遣”或“率领”,但没有人认为这里的“以”是动词。
“义”可译成“在道义上,按道义,依正义”等,“在”“按”“依”等似乎有动词的色彩,但不同于动词,或者说,介宾结构不同于动宾结构。不能翻译成“按照道义、依照正义”能清楚是状语,而译成“遵守正义,坚持正义”就当动词了。
三、其他与之相似结构的词语都解释为状语
翻开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与“义不赂秦”这一语法结构相似的词语有两个:①义不容辞:道义上不允许推辞。②义无反顾:在道义上只有勇往直前,绝对不能退缩回头。很显然,两处的“义”字都当作名词作状语来理解的,表示情势和事理,“道义上”或“在道义上”。
“义”本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是我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孔子最早提出了“义”(管仲,《管子·卷一·牧民第一》:“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古文中“义不”连用的频率很高,如:
①吾义固不杀人(《墨子·公输》)
②义不杀少而杀众(《墨子·公输》)
③义不忍视也(《董文炳传》)
④云虽欲独食义不忍——(《南霁云传》)
⑤鲁仲连义不帝秦(《史记》卷八十三
鲁仲连邹阳列传);
由此产生的词语也多,如义不受辱、义不偷(独)生、义不折腰、义不容情。
与“义”的这种用法相同的词语还有:
①予分当引决(《指南录后序》)——分,按道理、按职分。
②至于颠覆,理固宜然(《六国论》)——理,依照情理。
③度已失期,失期,法当斩(《陈涉世家》)——法,“依据秦律”。
④孤与老贼势不两立——势,按情势。
⑤秋水时至(《秋水》)——时,随季节,按季节、按时节。
这些名词放在动词前面作状语,表示产生某种动作行为所依据的情势或道理,可以加“依”“按”“依据、依照”“从……上”“在……上”这类介词构成介宾短语来解释它。
高考语文试卷的文言选文多是传递正能量,传主常为道德楷模,不乏“义士”。有必要对“义”的正确理解引起重视。朱声琦先生在《高中文言文学习手册》(修订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7年3月第1版第7次印刷)认为“义,名词活用为状语,从道义上,按照原则”,愚以为是贴切的。
再如,《阿房宫赋》中“
辇来于秦”的“辇”,后有动词“来”,所以是名词作状语,解释为“坐着辇车”,很有动词的特征,但不能说是名词活用为动词,而是作状语,表示动作“来”的方式。——如果按照“义”的理解,是不是也该是“名词作动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