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章课后练习答案
2007-10-04 23:21阅读: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一、 名词解释
1、 公司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其成立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谋求全体成员的经济利益,有的是为了谋求成员的非经济利益。
3、 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一般而言,法人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投资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 简答题
1、
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答:公司与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必须有其可控制、可支配的财产。并且,公司的财产是和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的。“分离”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这个原则对所有类型的公司均适用,即使是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样是属于公司,而非属于国家。即《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意义:公司要想具有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就必须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作为物质条件。
2、 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即公司以其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包含三层含义:
(1) 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独立。公司的独立责任意味着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仅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公司责任和员工责任独立。即使公司的管理人员有过错,或者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也不能随意追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为连带责任人或共同被告。
(3) 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责任独立。主要是指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互相独立。
3、 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答: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社团性是公司的基本特征,公司的社团性表现在它通常有两个获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
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也是对公司社团性理论的突破。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即,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归属于单一股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既承认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承认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既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也承认公司成立后因股份转让等原因形成的一人公司。
除上述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两类公司可以有一个投资人设立,即“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组织形式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但这里也要注意,对一人公司的立法承认,并不是否认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因为社团性强调的是一个组织体,而不仅仅是社员人数为多数。
4、 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
答: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是由这两种规范有机构成、合理布局。
5、 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
答:公司人格否认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目的是为了协调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失衡。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情形下,要由股东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适用要件:(1)适用的主体要件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2)行为要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三、 案例分析
1、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
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有限得到清偿。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英镑的财产,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问题]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
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案例中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公司与其股东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
2、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但珠海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上海公司经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
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执行前述的判决。
[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
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答(1)上海公司无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
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答(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
3、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问题]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光明公司应承担无限责任,即股东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案例中成立的是合伙企业.
万利公司应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