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是如何发现的?
2011-10-21 09:19阅读:
学术不端行为是如何能发现的?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识,预防学术不端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对国内外一些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案例的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现主要有2个途径。
一是通过同行评议发现不端行为。比如在著名的贝尔实验室的
亨德里克·舍恩事件。亨德里克·舍恩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在《科学》、《自然》等全球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十几篇论文,其中一些研究还被认为是突破性的。但其他同行科学家随后进行的研究却无法重复得出舍恩的实验结果。尤其令科学界怀疑的是,舍恩的多篇论文虽然描述了一系列不同的实验,但部分
数据看上去却一模一样,有一个“噪音”图形甚至完全相同,而这些数据和图形本应是随机产生的。在接到同行投诉后,贝尔实验室于2002年5月邀请5名外界科学家组成独立调查小组,对舍恩的一系列研究展开调查。调查小组最终认定,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舍恩至少在16篇论文中捏造或篡改了实验数据。
二是通过研究团体内部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中国的陈进汉芯造假事件。在该事件中一
位“原汉芯团队的工程师”通过匿名的方式在水木BBS上揭露了陈进的造假行为。类似的还有韩国的黄禹锡事件。在黄禹锡事件中,黄禹锡首先是因为NATURE杂志对其研究提出伦理学质疑而卷入学术造假的漩涡。继而,2005年12月13日,黄禹锡的合作者,美国匹兹堡大学夏腾教授表示对他们合作的于2005年发表在SCIENCE杂志上的关于干细胞的文章真
实性怀疑,并要求撤回文章。2天后,与黄禹锡有合作关系的Mizmedi医院院长卢圣一发表声明指出黄禹锡2005年的论文是捏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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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发现的学术不端都是科学家“内部”即科学共同体内发现的,在“圈子”的外人是很难发现的。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科学的特殊性专业性决定的。科学事业必须是经过严格的学科训练的专业人员才能从事。特别是科学发展到今天,各个学科都在之前的基础上往纵深方向发展,专业分化越来越细,科研工作者的分工也越来越细,就算在同一个学科的不同研究方向之间也有“隔行如隔山”的尴尬。所以,普通的民众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是不可能识别不端行为的。其次,检验科学不端行为是否存在除了相关的文献分析、数据分析之外,更重要的是重复实验。科学被认为是客观的事业。这里所说的客观性并不是指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的客观反映,而是指科学的数据、结论等是可以重复检验的。也就是说,同一个科学实验只要实验条件和过程相同,不管在美国还是中国,不管白天和晚上,实验的数据和结果都应该是大概一致的。所以在第一种类型的不端行为的发现中,同行们是否能重复实验是检验该科学成就的重要标准之一。要用实验检验,就必须要有相关的实验设备和操作技术,这就科学界之外的民众很难做到的。由此,科学不端行为的发现还是要依靠科学共同体,更具体点说就是要依靠每一位科研工作者的诚信。正如在黄禹锡事件的反思中,SCIENCE杂志总编唐纳德·肯尼迪指出,审稿人首先考虑的是论文的科学意义是否值得发表,作者提出的证据能否支持论点,论证过程是否严谨等学术问题,这些都基于对作者的信任。肯尼迪说:“我们决不能事先假定科学家会造假。”和肯尼迪一样,其他编辑也仍然认为对研究人员的信任是第一位的,因为“科学本身就是建筑在诚信基础上的事业。”
从编辑们的观点来看,科学诚信的根源仍然在于科研人员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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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似乎让制止科研不端行为陷入了一个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怪圈:科研不端行为本来就发生在科研共同体内部,我们怎么指望科学家自己面对自己的错误?如果我们回顾一下科学建制的过程,或许我们能更好的理解我们为什么能相信科学家。默顿在其著作《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中认为科学建制化最早出现在英国。在当时英国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是清教徒的“精神气质”包括功利主义、对世俗的兴趣、有条不紊地且不懈地行动、彻底的经验主义、自由研究的权利乃至责任以及反传统主义,这些特有的“精神气质”促进了科学建制化的形成,也使当时的英国成为世界的科学中心。清教徒的这些特殊的“精神气质”经过时代的沉淀,逐步形成了科学家的精神气质——理性主义、经验主义、禁欲主义和功利主义。围绕着这些科学家的精神气质,科学共同体不断自我完善,产生出一套自己特有的科学规范体系。因此,对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和品质的培养就尤为重要。
当然,在今天日益复杂的科研环境下,仅仅靠科研工作人员的自律来制止科研不端行为是不够的,一定的监管是必须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尽管学术不端行为是由于个别科研工作者的出于各种原因,违背科学精神而导致的,但我们不能由此而否定科研工作者的科学精神。不管是在第一种还是第二种的学术不端行为发现中,如果没有科研人员的诚信与良知,顶着各方的压力,挺身而出对不端行为的揭发,或许我们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发现不了其不端行为。这些揭发者,把一些“害群之马”踢出科研队伍,保证了科研队伍的整体诚信,为科学事业的良性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我们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的揭发程序保护这些揭发者的合法权益。在陈进事件中,揭发陈进造假的那位自称为“原汉芯团队的工程师”是在辞去工程师的职务后才敢对陈进造假进行揭发,而且至今还是没有露面。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加强对科研工作者的诚信教育之外,如何保护揭发人和没经证实的被揭发人的利益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1] 据董良:《韩克隆专家黄禹锡造假案之警示》,载《生物技术通报》,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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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访:黄禹锡造假案拷问科学诚信——访美国〈科学〉杂志》,新华网,200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