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标准仍模糊
“2006年国家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进行了重点打击,但是由于在法律方面没有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很难把握,往往是按各地的态度加以决定。从结果来看,发现的多但定罪的很少。”上述人士说,“相信此次法律修订后,对医务人员将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不过此次并没有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行为进行认定。”
在2006年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中,已经出现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的广泛争论。
“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不论是收受产品销售方的财物,还是收取患者的财物,都应该属于受贿的行为。”上述人士说。
不仅如此,“两高”司法解释中提到的,“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表达,对于具体数额的限定非常模糊。这样一来地方法院很难对具体案件进行量刑,因此,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量刑标准。
此外,知名打假医生、“央视07感动中国人物”陈晓兰也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有处方权的医生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院长却不在此范围内。而医院院长涉嫌商业贿赂的机会更多。不仅如此,由于对有处方权的医生进行严格规定,可能会导致医生谨小慎微、动辄得咎。
不过,上海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不认为医院院长会就此能逍遥法外,因为公立医院的院长可因职权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予以定罪。
“行规”有现实背景
不过也有医生认为医生收受回扣的“行规”是有具体社会背景的,必须综合加以考虑。
一位北京医院的医生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简单地把商业贿赂的罪名扣在医生头上并不合理。“不论是老百姓看病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