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学界普遍认可国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法国、德国、日本的司法体系都属于大陆法系,美国、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的司法体系都属于英美法系。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采用的都是大陆法系,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过去的英属殖民地)采用的是英美法系。
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大陆法系注重成文法,法官在诉讼中占主导地位,法官根据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英美法系注重案例法,法官在诉讼中是中立者,法庭注重当事者的辩论,法官根据法律条文和以往的案例以及自己的判断(Gut's Feeling自由心证)对案件进行判决。所以,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案例法。大陆法系不允许法官造法,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新生事物的案例的审判,法官必须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英美法系则认可法官造法,即法官可以根据法律条文、以往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自己的判断对涉及新生事物的案例做出前所未有的判决,而这个判决也将成为其他法官在以后判决相似案例的参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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