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的官职与官俸3
——鲁迅与光复会之五
我楚狂人
二、鲁迅官场生涯概况2
2.鲁迅的官职级别
鲁迅的官职大不大?鲁迅的论敌陈西滢说是“区区”,似乎不大,芝麻绿豆之类。事实如何?鲁迅的佥事兼科长,属于民国文官五等,这是鲁迅日记和相关资料明确记载的。民国文官分九等,即:据民国元年10月17日公布的《民国中央行政官官等法》第一条规定,中央行政官除特任之外分为九等: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第三、四、五为荐任官;第六、七、八、九是委任官。也就是说,在九等官序列中,荐任官位居三、四、五。鲁迅在第五等的阶梯上时间很短,两年就升了一级。据1914年8月18日日记记载:“午前见策令,进叙四等。” 8月20日日记又说:“部令给四等俸。”从此之后,鲁迅就是四等荐任官。然后,不过一年半的时间,鲁迅又晋升了:1916年2月,“晋第三级俸”。 3月的工资即由四等俸280块大洋升至300块大洋。享受三等俸,也就是工资不仅上升到佥事的最高等,而且到了荐任官的最高等,已经不在司长以下。在九等官制中位居三等,当然并非“区区”。陈西滢不了解情况,以为佥事是个微不足道的小官,也就怪不得鲁迅要在论争文字中特别说明了。
民国初年,从中央政府各部的情况看,官员的职位次序一般是:总长——次长——参事——司长——佥事——科长——主事——科员。那时的厅和科不设副职,根据规定,佥事的职责是分掌各司事务。由此可见,论行政级别,当时的佥事相当于现在的副司级。后来还是佥事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