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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灌注桩的钢护筒埋置深度(计价与摊销)须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2012-11-23 22:19阅读:

关于钻孔灌注桩的钢护筒埋置深度方面须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张笑

对于钻孔灌注桩埋置护筒的埋置深度存在着不少争议,由于受到地质条件、天气状况、地下水位的高低影响,其深度也不一致,对于钢护筒的摊销、计价方面存在很多的争议。
http://blog.sina.com.cn/chinesezxbo chinesezxbo@sina.com 张笑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简称“桥规”,JTJ041-2000中的“护筒设置”要求(P39):“5)护筒高度宜高出地面
0.3m或水面1.0~2.0m。当钻孔内承压水时,应高于稳定后的承压水位2.0m以上。若承压水位不稳定或稳定后承压水位高出地下水位很多,应先做试桩,鉴定在此类地区采用钻孔灌注桩的可行性。当处于潮水影响地区时,应高于最高施工水位1.5~2.0m,并应采用稳定护筒内水头的措施。”(桥规P39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简称“桥规”,JTJ041-2000中的“护筒设置”要求(P39):“6)护筒埋置深度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桩位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一般情况埋置深度宜为2~4m,特殊情况应加深以保证钻孔和灌注混凝土的顺利进行。有冲刷影响的河床,应沉入局部冲刷线以下不小于1.0~1.5m。”(桥规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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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上册(P339)规定:“4.钢护筒定额中,干处埋设护筒设计质量的周转摊销量计入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在另行计算。水中埋设按护筒全部设计质量计入定额中,可根据设计确定的回收量按规定计算回收金额。”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上册(P433)“4-4-8 护筒制作、埋设。拆除”的工作内容中规定:“护筒埋设:制、安、拆导向架,吊埋就位,冲抓或振动沉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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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J/T B06-02-2007)相配套用书——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 赵晞伟 主编《公路工程定额应用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P254)“4-4-8 护筒制作、埋设、拆除”规定:“护筒的埋设工作是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开始,根据桩位所处的施工条件的不同,采用的埋设方法也不同。在旱地或岸滩埋设护筒,一般采用挖埋法施工;在水深小于3m的浅水处埋设护筒,一般采用先围堰筑岛在采用挖埋法施工;在水深大于3m的深水处理埋设护筒,一般先搭设工作平台(此平台应与钻孔工作平台统筹考虑,一般不单独计算),再下沉护筒定位的导向架,然后采用高压泵射水、空气吸泥机吸泥、抓泥、加压、反拉、锤击、振动等方法使护筒沉入河床所要求的深度。”,“本定额编制中,干处埋设护筒按深1.8m计算,……。本定额中钢护筒的计价工程量按设计需要的钢护筒的重量进行计算,……,埋设的计价工程量按设计需要的护筒长度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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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相关的要求,结合施工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旱地)钢护筒长度在1.5m~2.0m即可满足施工要求,而在水中作业,或者属于沼泽池塘湖泊区域、及其软土流沙地质的情况时,就需要将护筒加长。

钢护筒的加长长度一般由设计单位根据地质情况对条件不同的桩基进行设计其长度要求以满足钻孔时的安全性能要求。但是,在设计文件中一般很少出现这个设计内容吗,多是施工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方案,这就涉及到一个灌注桩加长后的钢护筒埋设长度摊销和计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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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这方面的争议,多出现在原设计桩基是干处桩基施工,而实际则是在水中或者是沼泽、池塘、湖泊以及地质稀软、流沙地层中时,在变更此项要求就存在一个计价摊销费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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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鉴于此种情况,根据权威规范及其释义的相关要求,笔者认为,原设计干处桩基的,后变更为水中桩基的施工情况下,当超过1.8m长度后的钢护筒就应当定义为加长钢护筒,且此水中施工的桩基钢护筒应全额摊销在定额中,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回收的可以考虑回收金额,折减定额基价。

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引深讨论:钢护筒摊销与周转的合理性,钢护筒的实用性等等问题。

注:有异议的同行,或者有此方面讨论兴趣的同行可以chinesezxbo@sina.com进一步进行讨论。

张笑 2012112322:16:34于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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