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的农户合作金融组织,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总结了国际经验和传统合作制的经验和教训,与传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相比,有以下区别:
(一)产权模式
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践来看,传统合作制度在产权模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明晰,难以有效分割和界定社员个人的产权。如农村信用社多年的积累就没有划分,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权则非常混乱,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人人都无”,大多数被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实际控制。在管理上“一人一票”的制度未得到执行,连“三会”治理结构都是虚置的。
在股权设置上,社员积累量化到个人,连同股金共同作为社员的个人权益,并以其为限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承担责任。在投票权上,除基本投票权外增加了附加投票权。为保证股金稳定,设置了四项限制,即社员提出退股申请,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四个条件方可退股,确保股金的稳定和资本充足。
(二)经营管理
在经营管理上,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实际控制人为政府,在经营管理上主要体现为上级控制下级或者一人独大,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民主管理。如在基金会的实际运作中,大多数地方在推行大包干以后没有再深化农村改革,没有进行产权相对清晰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制。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