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诉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乱作为
2008-07-25 22:56阅读: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华,男,1976年11月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黄立塘组96-1号,汉族,农民,联系电话:13974989540
被申请人:长沙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大楼
邮编:410013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19日和2006年9月8日分别作出的同意将本案中66.7648公顷和33.437公顷两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使用的两个批准性文件。
事实与理由:
通过湘国土资访转字[2008]第0142号信访事项转送单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于2008年3月28日对信访人张华答复的告知书,申请人获悉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19日和2006年9月8日分别作出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批准同意将湖南人民政府批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征用捞刀河镇(现青竹湖镇)新源村、天井村66.7648公顷和33.437公顷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高尔夫豪华别墅类房地产和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建设9洞灯光高尔夫球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只有四种,该告知书中没有说明是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理应通过土地市场自由交易和流通,无须政府部门行政干预、但其出让方式通过被申请人批准,此证明本案中两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
该告知书称本案中的两宗土地用地项目“用地复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合法,手续齐备,不是违法用地”。
一、被申请人作出两个批准的行政行为违背了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
高档别墅类房地产和高尔夫球场项目,一直是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高级别墅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新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1999年,国土资
源部将高尔夫球场列为限制用地,规定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必须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2002年底,规定停止批准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2004年,结合土地市场整顿行动对各地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清查。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禁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2004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2004]1号《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规定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清理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2004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法[2004]38号《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规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项目是国家重点清理的对象,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问题的决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2006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2006年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明令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2005年2月29日颁布实施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继续暂停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以及超标准的大广场、大行政中心建设等用地审批。
被申请人批准同意本案中土地受让单位违法建设高档别墅类房地产和高尔夫球场,是在明目张胆大地对抗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把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当儿戏。
二、被申请人作出两个批准的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定权限。
此案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单位取得66.7648公顷和33.437公顷两宗土地的使用权,既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是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一宗是开发绿高尔夫豪华别墅类房地产,一宗是建设高尔夫球场,两宗土地所实施项目都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并且还是私人用地行为。被申请人批准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违反了如下文件的规定:
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总则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十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2004年1月17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意见〉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布的土地出让计划中,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被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2005年9月1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颁布实施的《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第八条也再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新性用地(包括地面、地上空间和底下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本案中的66.7648公顷土地出让,完全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在2005年以后的任何时间里使用国有土地,更是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从以上三个文件可以看出,即使本案中的两个项目合法,其要使用土地,也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被申请人胆敢置国家政策于不顾,不知道其中到底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究竟是谁给了被申请人如此大的权利?
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犯下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视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超越法定批准权限随意作出批准行为将土地出让用于高尔夫豪华别墅房地产开发和灯光球场建设,致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人获悉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19日和2006年9日8日作出两个批准的行政行为及具体批准文件详细内容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告知该批复的具体内容和该批复作出的时间,以及告诫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的行政行为如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申请人依据复议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特申请复议,以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查明此案,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此致
湖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华
2008年5月 12 日
证据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申请人身份。
2.国土资访转字[2008]第0142号信访事项转送单、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此案复议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