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回复:高尔夫球场用地确属违法
2009-06-07 18:07阅读:
2009年5月30日上午,邮递员送来挂号信一封,是国务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厅回复笔者的。有必要说明的是,笔者维权,都因湖南青竹湖高尔夫球场非法占地而起,其中,该球场用地问题,得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的诸多实权部门的大力支持。可以说,没有地方政府的违规审批和拒不纠正错误,就没有青竹湖高尔夫球场圈地风暴的愈演愈烈。就笔者此次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政府信息的经过,现贴出如下: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公开告知[2009]0010号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张华:
我部已依法受理您于2009年4月14日提出的政府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申请,于5月6日给予了口头答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函复如下:
有关高尔夫球场用地问题,199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明确要求:“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要求暂停新建新的高尔夫球场,清理以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再次重申:“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湖南长沙青竹湖高尔夫球场未在国土资源部备案。
特此告知。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章)
国土资源部办公室(章)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公民申请(√)、法人其其他组织( )
姓名:张华,工作单位:(略)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略)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邮编:410152。
联系电话:13974989540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张华(手印)
申请时间:2009年4月3日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详见附件
所需信息的用途:(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申请(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纸面(√)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邮寄(√)、快递(√)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1、2001至2008年的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湖南省和长沙市(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每一年各项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分别是多少?
2、至今为止,国家范围内由国土资源部直接批准或在国土资源部有备案的、有合法手续的高尔夫球场共有多少个?请列出其详细名单并注明其各被批准建设的时间、批准人是谁、建设地点、占地数量、占地类别、建设规模(标准洞数)和实际建设规模。
3、1997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国家范围内的高尔夫球场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4、湖南长沙青竹湖高尔夫球场(由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在国土资源部的备案情况。
申请人:张华(手印)
申请时间:2009年4月3日
4月9日08:39,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致电笔者,称收到了笔者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笔者没有填写所需信息的用途,而且所需信息要适当调整、要有针对性,建议笔者补正。10:00,笔者即用邮政特快专寄发补正的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公民申请(√)、法人其其他组织(
)
姓名:张华,工作单位:(略)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略)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邮编:410152。
联系电话:13974989540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张华(手印)
申请时间:2009年4月9日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详见附件
所需信息的用途:查询、证实、监督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申请(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纸面(√)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邮寄(√)、快递(√)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1、2004年和2006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湖南省和长沙市(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各项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分别多少?
2、1997年1月—2008年12月间,国家规定的高尔夫球场建设的申报及审批程序是什么?允许建设高尔夫球场的法规(或)文件有哪些?并请提供这些法规(或)文件。
3、湖南长沙青竹湖高尔夫球场在国土资源部的备案情况。(该球场由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分两期进行建设:第一期是1997-2003年,建设18洞球道;第二期是2004-2009年,开发青竹峰景----绿城•青竹园高尔夫豪华别墅项目和建设9洞灯光球道)。
申请人:张华(手印)
2009年4月9日
5月6日,15:17,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用电话回复笔者,称笔者的信息公开申请会作出书面答复。但内容描述的第一项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故电话口头以作答复。对此,笔者没有争论,因为笔者认为,对方不予提供,争论也是没有用的,事情待收到书面答复再说。笔者只是强调要求按期限作出答复。5月22日15:08,又来电。再次称第一项不作书面答复,并核对笔者的收寄地址,称会在下周书面答复。25日,来电,称《答复》已邮寄给了笔者,不日即可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