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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009-12-28 23:51阅读: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转发于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陈宇

民事、行政审 判活动过程,是审判人员审查核实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由于民事、行政案件事实本身的纷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分散庞杂,审判人员的认识 水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产生不同的观点、看法是正常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别是允许的,出现错误也是难以避免 的。面对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如何评判审判人员对某一具体案件所作裁判的错与对?如果是错,是什么性质的错误?检察机关应如何着对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 诉讼进行监督?与《刑法》中有些条文所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因其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不一样,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行为不能由行为本身必然推导犯 罪,而必须根据对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分析、研究来进行评判和认定。所以,研究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其规格和标准就尤为重要。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
根 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是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助 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委员会成员、院长、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工作人员因不担负审判工作、不行使审判权而不能成 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检察机关有民事、行政检察权,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提出抗诉的权力。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违反法律和事实的行为,以及作出错误裁判的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刑法》上的定罪量 刑意义的是审判人员的故意行为,出于过失的审判
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只具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上的抗诉意义,不构成犯罪。因此,对审判人 员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审判人员的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而言,有些能被直接认定为枉法裁判性质,如毁灭、仿造证据的行为,有些不能 依据行为本身来确定其枉法裁判性质,如对某一证据的采信与否,对某一案件事实是否认定成立,这既可能出于审判人员的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还可能是审判人 员过错以外的当事人(包括代理人)及诉讼参与人造成,或者其它社会历史的原因造成。对审判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裁判,是仅作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处理,还是既作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处理,同时作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查处,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看造成错误判决、裁定的原因,如果是审判人员故意作出 错误判决、裁定,则作为犯罪查处;如果是审判人员过失造成则作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二是看情节轻重,如果是审判人员故意作出错误判决和裁定,且情节严惩,则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如果是审判人员过失所致,或者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按《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本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没有作特殊的要求。
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存在于发生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有实、充分。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
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所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第三是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范围的裁判不仅要求已经作出,而且要求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结论解决了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不存在未遂,不存在仅就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审判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行为 的查处。如果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行为,触犯其它罪名,这属于另外的问题,而不是枉法裁判。当然,从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来看,民事、行政检察 不能局限于事后监督一种方式,而应该是对民事、行政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查处没有裁判结果的枉法行为是一种趋势。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型的枉法裁判是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方式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毁灭、仿造证据,制造虚假法 律文书的行为不作为型的枉法裁判是行为人采取消极的方式不实施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要求实施的行为,如审判人员不收集应当收集的证据,拒不接受他人提 出的正确的意见,拒不改正明显的错误。
认定审判人员行为枉法裁判性质的标准必须从严掌握,不能放松和扩大。枉法裁判是明确的错误裁判,要把枉法裁判同有一定争议的裁判,同法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 自由裁量权,同裁判确定当事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比例有一定的偏差区别开来。对后者,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加以纠正。民事、行政检察既要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清除司法腐败,又要和审判机关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尊重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是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在以前查处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的立法完 善,将原《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了民事、行政诉讼,消灭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空白,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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