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转发于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陈宇
民事、行政审 判活动过程,是审判人员审查核实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由于民事、行政案件事实本身的纷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分散庞杂,审判人员的认识 水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产生不同的观点、看法是正常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别是允许的,出现错误也是难以避免 的。面对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如何评判审判人员对某一具体案件所作裁判的错与对?如果是错,是什么性质的错误?检察机关应如何着对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 诉讼进行监督?与《刑法》中有些条文所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因其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不一样,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行为不能由行为本身必然推导犯 罪,而必须根据对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分析、研究来进行评判和认定。所以,研究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其规格和标准就尤为重要。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
根 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是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助 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委员会成员、院长、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工作人员因不担负审判工作、不行使审判权而不能成 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检察机关有民事、行政检察权,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提出抗诉的权力。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违反法律和事实的行为,以及作出错误裁判的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刑法》上的定罪量 刑意义的是审判人员的故意行为,出于过失的审判
转发于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陈宇
民事、行政审 判活动过程,是审判人员审查核实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由于民事、行政案件事实本身的纷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分散庞杂,审判人员的认识 水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产生不同的观点、看法是正常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别是允许的,出现错误也是难以避免 的。面对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如何评判审判人员对某一具体案件所作裁判的错与对?如果是错,是什么性质的错误?检察机关应如何着对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 诉讼进行监督?与《刑法》中有些条文所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因其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不一样,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行为不能由行为本身必然推导犯 罪,而必须根据对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分析、研究来进行评判和认定。所以,研究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其规格和标准就尤为重要。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
根 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是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助 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委员会成员、院长、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工作人员因不担负审判工作、不行使审判权而不能成 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检察机关有民事、行政检察权,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提出抗诉的权力。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违反法律和事实的行为,以及作出错误裁判的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刑法》上的定罪量 刑意义的是审判人员的故意行为,出于过失的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