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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立案之行彻底失败

2011-09-07 19:50阅读:

2011630日、2011216日、614日、815日,我分别就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公复驳字【2010】第1号)、民政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民复驳字【20107号)、国家旅游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旅复决字【20111号)、公安部《行政复议申请驳回决定书》(公行复驳字【20111
号)四个行政行为,以邮寄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可该院收到诉状后一直不作答复,甚至一个电话也没有,于是,830日,我特地从长沙来到北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邮政编码为100078。通过百度搜索,有这样一段介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依法审判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北京市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通州、密云、怀柔、顺义、平谷等东部9个区县法院的上诉案件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同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大要案审理工作。
  设有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第五庭、第六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庭、执行办公室,并设立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法警支队和后勤服务中心,分别负责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学理论培训、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及文秘、警务保障等事务。现有干警419名,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9人,硕士学位的92人,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到96%
法庭位置分布图(1)
  审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王志军、王怀勤、王范武、白山云、田玉玺、朱江、吉罗洪、齐丽华、许靖、肖龙、孟祥、张小平、杨小勇、苏丽英、杨霭、唐柏树、郭鹏、靳起。
二中院第一审判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小区,面临方庄路,北接安乐林路,地处二、三环之间,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3万余平方米,共设有大、中、小法庭35个。大法庭可容纳近400人旁听公开审判。审判办公楼内外环境体现了审判特征与法律文化的高度结合,司法文化氛围浓郁,形成了二中院的鲜明特色。第二审判区位于朝阳区小红门乡,共设有11个法庭,执行局、民一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等单位在此办公。
二中院所辖区域地处奥运中心区、国际商务中心区、新城区等重要发展区域,建院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审结各类案件数万件。先后依法审结了在北京及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坚持政治建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首都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把依法保障首都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护首都稳定作为首要职责,把促进首都和谐作为工作目标,较好完成了各项审判执行任务,以依法履行职责的实际行动展现了广大干警值得信赖、堪当重任的良好形象,先后获得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法院先进集体首都先进法院等荣誉称号,荣立集体二等功。
  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北京二中院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工作目标,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加强审判管理为主线,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建设成为与首都各项事业同步发展、审判职能突出、司法保障有力的中级法院。
我是第一次来到这里。和银行办理业务一样,需要排队领号。立案窗口的法官告知,以邮寄方式起诉的案件,另有专人处理,请拨打电话01087552306问询。问询后,一位李姓法官又要我拨打01087552308找一位张姓的法官,我的案子是由他负责。
电话中,张法官知道是我来了,似乎正忙中,说要等到16:0016:00?不正是立案厅墙上指示牌显示的收费柜台下班时间吗?于是,我想,今天的立案情况,只怕是泡汤了。
果然,16:00,一位男书记员前来领我上二楼。诉前调解室里,立案庭副厅长张昆仑同志一番不急不慢的话,证实了我在楼下的猜测。
不到40分钟的时间里,张副庭长的几层意思是:第一,我这几年诉国家部委的案子引起了北京法院系统有关领导的关注,牵涉维稳的问题,甚至还有不能明示的理由,总之领导有交代,是法院有自己的难处,等等,我的案子不能立;第二,还说我的起诉方式是在将与地方政府的矛盾部委化,这种诉讼方式难受支持;第三,就几个案子本身,诉求与我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几层意思,着实是出乎了我的意料。一是,我在北京法院系统居然有“那么大”的名气,虽然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多个诉讼,但不至于在京城有这么大的名气;二是,我依法行使诉权,不知所谓的“维稳”从何而来;三是立案庭的手确实伸得比较长,基本上都替代行政审判庭了。
我的态度是,第一,我今天来不是要作法庭辩论,我只简要表明我的态度;第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子能否立案,想必对此常识问题,我没有必要宣读《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权,该权利不应受侵犯;第三,立案庭只能作形式审查,无权作实体审查,不能越权。第四,你剥夺我的诉权,我将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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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之行,我的起诉彻底失败。
北京二中院立案之行彻底失败

附:《行政起诉状》四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华,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96号附1号。
原告:黄旭东,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安村莫家坝组110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柱,部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于2010618日作出《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公复驳字【2010】第1号),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415日,原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请求被告对三个事项作出处理: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公安部对原告递交《保护人身安全的紧急申请书》不作任何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公安部立即对原告递交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并作书面答复;3、责令公安部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两万元整。经查证,被告于4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
625日,原告收到被告邮政挂号信送达的《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公复驳字【2010】第1号),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一、实体上,构成了不作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部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及时处理公民报案事项的法定职责。被告认为原告的报案只能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决定书中所提及的由湖南省公安厅、长沙市公安局以及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针对原告报案所作出的行为与公安部没有关联性,其不能代替被告的作为义务。同时,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针对原告报案所作的解释完全是口头上的,不能证明原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该结果严重不符合事实,特别是跟踪人员的身份至今不明。有必要说明的是,基层公安机关因自身原因存在问题而让当地老百姓缺乏安全感这种情况,完全是很可能的,重庆的文强案所透视的警界问题就是例证。基于此,原告作为普通老百姓向公安部报案,公安部更应当按法定程序处理。谁能绝对保证长沙的警界就不存在问题?
二、程序上,存在瑕疵。
按照行政程序的规定,针对原告的报案请求,公安部即便可以不亲自调查处理,但应进行告知。其对原告不作任何答复,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特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华 黄旭东
电话:13974989540
电话:13975825797
2010630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公复驳字【2010】第1号)一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编号为EE044082119CS的《特快邮件详情单》和《邮件跟踪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经过;
4、《保护人身安全的紧急申请书》、《特快邮件详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035日向公安部递交紧急申请材料的事实;
5、《邮件跟踪查询单》一份,证明公安部于201036日收到原告的《保护人身安全的紧急申请书》;
6、编号为XA13135327011XA13132326611的《挂号信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诉讼期限。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华,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黄立塘组96号附1 号,联系电话:01397498954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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