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被上诉人):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总经理)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民享路30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某某市某某湾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花园A1102号
答辩人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答辩人某某市某某湾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被答辩人请求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超出上诉范围
被答辩人在一审期间请求原审法院撤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编号为201103-01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而在上诉期间却要求二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书无效,这显然是新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上诉范围,明显属于新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诉范围,被答辩人应当另行起诉,二审法院仅就原审法院所受理的诉讼请求做出审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属于不同概念,答辩人一审中主张合同补充协议“可撤销”,二审中主张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显然变更了诉讼请求,建议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总经理)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民享路30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某某市某某湾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花园A1102号
答辩人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答辩人某某市某某湾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被答辩人请求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超出上诉范围
被答辩人在一审期间请求原审法院撤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编号为201103-01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而在上诉期间却要求二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书无效,这显然是新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上诉范围,明显属于新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诉范围,被答辩人应当另行起诉,二审法院仅就原审法院所受理的诉讼请求做出审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属于不同概念,答辩人一审中主张合同补充协议“可撤销”,二审中主张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显然变更了诉讼请求,建议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