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说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是指执业律师人数超过60人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结合这些年与一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的经验,形成以下意见。
1、高级合伙人会议
高级合伙人会议如同“党委常务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关。高级合伙人有创始合伙人、分所主任、执行主任等组成,人数不应该超过7人。高级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全部股权的60%,从而高级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能够代表“多数决议”。创始合伙人与分所主任合伙人、执行主任合伙人之间的差别是,分所主任、执行主任只有在任职期间是高级合伙人,一旦不再担任该职务也就不再是高级合伙人。而创始合伙人永远都是高级合伙人。简言之,创始合伙人是“高级合伙人”中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分所主任、执行主任则是“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至于创始合伙人是否应该“一票否决权”,我的意见是只有在“重大事务”例如设立分所、修改章程、提名分所主任、分配模式改革等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其他方面还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好。高级合伙人会议要求全部出席,不能出席的高级合伙人应该委托其他高级合伙人表决。
2、全体合伙人会议
全体合伙人会议由高级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参加。普通合伙人要求在本所执业满5年、没有过错、2名高级合伙人推荐、全体合伙人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全体合伙人会议属于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审议机构,高级合伙人会议的决策,需要通过全体合伙人会议变成“集体决定”。鉴于高级合伙人掌握着60%的表决权即股权,也就意味着高级合伙人的意志都能通过全体合伙人会议变成律师事务所的意志。分所的合伙人都是全所的合伙人,从而保证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统一。合伙人的数量,应该保持在全体执业律师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这也是人民军队党员比例,通过几十年的战争实践表明这种比例最有战斗力。
3、管理委员会
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太多,因此需要设置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5人为宜,如同“书记处”。1名高级合伙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1、高级合伙人会议
高级合伙人会议如同“党委常务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关。高级合伙人有创始合伙人、分所主任、执行主任等组成,人数不应该超过7人。高级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全部股权的60%,从而高级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能够代表“多数决议”。创始合伙人与分所主任合伙人、执行主任合伙人之间的差别是,分所主任、执行主任只有在任职期间是高级合伙人,一旦不再担任该职务也就不再是高级合伙人。而创始合伙人永远都是高级合伙人。简言之,创始合伙人是“高级合伙人”中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分所主任、执行主任则是“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至于创始合伙人是否应该“一票否决权”,我的意见是只有在“重大事务”例如设立分所、修改章程、提名分所主任、分配模式改革等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其他方面还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好。高级合伙人会议要求全部出席,不能出席的高级合伙人应该委托其他高级合伙人表决。
2、全体合伙人会议
全体合伙人会议由高级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参加。普通合伙人要求在本所执业满5年、没有过错、2名高级合伙人推荐、全体合伙人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全体合伙人会议属于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审议机构,高级合伙人会议的决策,需要通过全体合伙人会议变成“集体决定”。鉴于高级合伙人掌握着60%的表决权即股权,也就意味着高级合伙人的意志都能通过全体合伙人会议变成律师事务所的意志。分所的合伙人都是全所的合伙人,从而保证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统一。合伙人的数量,应该保持在全体执业律师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这也是人民军队党员比例,通过几十年的战争实践表明这种比例最有战斗力。
3、管理委员会
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太多,因此需要设置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5人为宜,如同“书记处”。1名高级合伙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