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试行)
2008-12-04 16:48阅读: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校课堂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教师要以高尚的师德、规范的行为、优质的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以及其他休息时间进行的课外教学,并通过教学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本规定所指教师为泉源乡中心小学、各学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有偿家教主要分为:
(一)有偿补课,指在职教师在本人家里或其他场所,由本人介绍或辅导,面向在校学生文化知识方面的补课、作业辅导等。
(二)有偿带生,指在职教师有偿带学生吃住在本人家里或其他场所,由本人辅导或其他变相带生行为。
(三)有偿办班,指在职教师直接举办或受聘任教,面向在校学生文化知识方面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等。
第二条
中心小学、各学区必须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作为聘用教师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职教师要与学校签订不从事有偿家教的《承诺书》。
第三条
学校在职教师不准组织本班或本校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任何学科教师不得故意留下课堂新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
第四条
中心小学、各学区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节假日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奥赛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特长班”等并收取费用。
第五条
严禁在职教师以家属名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违规开办“辅导班”、“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
第六条
严禁学校在职教师接受社会各科文化补习教学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条
学校领导不得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教师在校内、校外收费办班补课。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第八条
在职教师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于初参与者,给予批评教育,扣减该年年度积分30%,各类考核考评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二)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社会影响较大的,是党员教师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享有特级教师、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会同有关部门解除其聘任合同、取消其学校市县级荣誉称号。
(三)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直接责任教师的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中心小学、各学区学校校长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凡不认真落实本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导致本校教师存在有偿补课现象的,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处理不力的,以及学校存在为有偿家教提供场所和器材等问题的,一经查实,要对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资格,并要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并由泉源乡中心小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