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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2010-11-16 11:51阅读:
1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石油库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0.3 覆土油罐buried tank
置于被上覆盖的罐室中的油罐,且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2.0.4 浮顶油罐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
2.0.5 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2.0.6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7 埋地卧式油罐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罐。
2.0.8 油罐组a group of tanks
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9 油罐区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10 储油区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2.0.11 油罐容量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
称容量。
2.0.12 油罐操作间operating room for tank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阀组的操作间。
2.0.13 易燃油品inflammables oil
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油品。
2.0.14 可燃油品combustible oil
闪点高于45℃的油品。
2.0.15 企业附属石油库oil depot attached to enterprise
专供本企业用于生产而在厂区内设置的石油库。
2.0.16 安全距离safety distance满足防火、环保等要求的距离。
2.0.17 铁路油品装卸线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石油库内用于油品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18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G34及其混合物。
3一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 的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
石油库总客量TV(m3)
一级
100000≤TV
二级
30000≤TV<100000
三级
10000≤TV<30000
四级
1000≤TV<10000
五级
TV<1000
注:1.表中总容量TV系指油罐容量争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客量。

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2 的规定。
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油品闪点F1(℃)

F1<28

A
28≤F1<45
B
45<F1<60

A
60≤F1≤120
B
F1>120

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 的规定。
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1
油泵房、阀门室、灌油间(亭)、铁路油品装卸暖库
甲、乙
二级

三级
2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甲、乙
二级


3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高架罐支座(架)
-
二级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汽车油品装卸站台、油品码头栈桥、油泵棚、阀门棚
-
三级
注:1.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桶装甲、乙类油品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 h;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0.4 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
3.0.5 石油库内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库址选择
4.0.1 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2 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2)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年。
3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湖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4.0.6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 的规定。
4.0.8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 的规定。
4.0.9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n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3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注:1.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2.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垒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3.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战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4.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5.注2~注4的折减不得叠加。
6.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7.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表5.0.3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8.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0.3 的规定增加50%。
9.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0.8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企业建筑物、构筑物
安全距离
油品类别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
甲类生产厂房
甲类
物品
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
或散
发火
花的
地点
厂内
铁路
厂内道路
一、二


主要
次要
油罐
(TV
为罐
区总
容量
m3)

TV≤50
甲、乙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50<TV≤20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0<TV≤1000
25
25
25
25
30
35
25
15
10
1000<TV≤5000
30
30
25
30
40
40
25
15
10
TV≤250

15
15
12
15
20
20
20
10
5
250<TV≤1000
20
20
15
20
25
25
20
10
5
1000<TV≤5000
25
25
20
25
30
30
20
15
10
5000<TV≤25000
30
30
25
30
40
40
25
15
10
油泵房、灌油间
甲、乙
12
15
12
14
16
30
20
10
5

12
12
10
12
14
15
12
8
5
桶装油品库房
甲、乙
15
20
15
20
25
30
30
10
5

12
15
10
12
14
20
15
8
5
汽车灌油鹤管
甲、乙
14
14
15
16
18
30
20
15
15

10
10
10
12
14
20
10
8
5
其他生产性建筑物
甲、
乙、丙
12
12
10
12
14
15
10
3
3
注:1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20%折算计入油罐
区总容量。
2对于埋地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
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
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7 条的规定。


5总平面布置
5.0.1 石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0.1 的规定布置。
5.0.1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序号
分区
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1
储油区
油罐、防灾堤、油泵站、变配电间等
2






铁路油品
装卸区
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油泵站、桶装油品库房、零位罐、变配电间等
水运油品
装卸品
油品装卸码头、油泵站、灌油间、桶装油品库房、变配电闻等
公路油品
装卸区
高架罐、灌油间、油泵站、变配电间、汽车油品装卸设施、桶装油品库房、控制室等
3
辅助生产区
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变配电间、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计量室、油罐车库等
4
行政管理区
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宿舍、浴室、食堂等
注:1.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2.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五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5.0.2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问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 的规定。
5.0.4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0.5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 油泵闻、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每条主巷道的出人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5.0.6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人口的道路相交叉。
5.0.7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5.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m)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罐(v为单罐容量m3)
高架油罐
油泵房
灌油间
汽车灌油鹤管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油品装卸码头
桶装油品库房
隔油池
V>50000
5000<V
≤50000
100<v
≤5000
V≤100

甲、乙
类油品
丙类
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150m3及以下
150m3以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5
高架油罐
19
15
11.5
7.5















6
油泵房
甲、乙类油品
19
15
11.5
9
12
12













7
丙类油品
14.5
11.5
9
7.5
10
12
10












8
灌油间
甲、乙类油品
24
19
15
11.5
10
12
12
12











9
丙类油品
19
15
11.5
9
8
12
10
12
10










10
汽车灌
油鹤管
甲、乙类油品
24
19
15
11.5
10
15
15
15
15










11
丙类油品
19
15
11.5
9
8
15
12
15
12










12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甲、乙类油品
24
19
15
11.5
15
8
8
15
15
15
15








13
丙类油品
19
15
11.5
9
12
8
8
15
12
15
12








14
油品装卸码头
甲、乙类油品
47
37.5
30
26.5
20
15
15
15
15
15
15
20
20






15
丙类油品
33
26.5
22.5
22.5
15
15
12
15
12
15
12
20
15






16
桶装油品库房
甲、乙类油品
24
19
15
11.5
15
12
12
12
12
15
15
8
8
15
15
12



17
丙类油品
19
15
11.5
9
12
12
10
12
10
15
12
8
8
15
12
12
10


L8
隔油池

150m3及以下
24
19
15
11.5
15
15
10
20
15
20
15
25
20
25
20
15
10


19
150m3以上
28
22.5
19
15
20
20
15
25
20
25
20
30
25
30
25
20
15


20
消防泵房、消防车库
33
26.5
22.5
19
20
12
10
12
10
15
12
15
12
25
20
20
15
20
25
21
露天变配电所变压器
10kV及以下
19
15
15
15
20
15
10
20
10
20
10
20
10
20
10
15
10
15
20
22
10kv以上
29
23
23
23
30
20
15
30
20
30
20
30
20
30
20
20
10
20
30
23
独立变配电间和中心控制宜
19
15
11.5
11.5
15
12
10
15
10
15
10
15
10
15
10
12
10
15
20
24
铁路机车走行线
24
19
19
19
20
15
12
20
15
20
15
20
15
20
15
15
10
15
20
25
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点
33
26.5
26.5
26.5
30
20
15
30
20
30
20
30
20
40
30
30
20
30
40
26
油罐车库
28
22.5
19
15
20
15
12
15
12
20
15
20
15
20
15
15
10
15
20
27
围墙
14.5
11.5
7.5
6
B
10
5
10
5
15
5
15
5


5
5
10
10
28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4
19
15
11.5
12
12
10
12
10
15
10
15
10
15
12
12
10
15
15
注:1.序号1、2、3、4的油罐,系指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油罐。对于储存乙B类油品的立武固定顶油罐,序号l、2、3、4的距离应增加30%;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序号4的距离可减少30%。
2.储油区油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甲、乙、丙A类油品泵棚或露天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序号1、2、3、4的油罐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与其他序号的建筑物、构筑物间距以油泵外缘按本表油泵房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确定。丙B类油品露天泵可布置在丙B类油品罐组的防火堤内。
3.灌油间与高架油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4.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5.四、五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
6.序号l、2、3、4储存甲、乙类油品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1000m3时,不应小于20m;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不应小于30m。储存丙类油品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500m3时,不应小于12m;当单罐容量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5m。其他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7号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仅用于卸车作业的甲、乙类油品铁路油品装卸线,本表距离可减少25%。
8.与油品泵房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与油品泵房相同。
9.上述折减不得叠加。

5.0.8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5.0.9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 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3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同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5 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6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7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8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0.10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处。
5.0.11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院地带的石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5.0.12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石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6油罐区
6.0.1 石油库的油罐设置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6.0.2 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油罐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2 储存甲类油品的覆土油罐和人工洞油罐,以及储存其他油品的油罐,宜选用固定顶油罐。
3 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地上油罐,可选用卧式油罐。
6.0.3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 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2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3 地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4 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质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5 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
6.0.4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
2 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0.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0.5 的规定。
6.0.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油罐型式
固定顶油罐
浮顶油罐、自浮顶油罐
卧式油罐
单罐容量V(m3
油品类别
地上式
覆土式
甲、乙A类
不限
-
0.4 D
0.4 D
0.8m
乙B类
V>1000
0.6 D
0.4 D
0.4 D
V≤1000
消防采用固定冷却方式
0.6 D
消防采用移动冷却方式
0.75D
丙A类
不限
0.4 D
不限
-
丙B类
V>100)
5m
V≤1000

注:1.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灌D为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高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6m。
4.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总客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不应小于1.5m。
5.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 D计算大于20m时,特殊情况下最小可取20m,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2.7 条第3款和第12.2.8 条第4款的规定。
6.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覆土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 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
7.浅盘式内浮顶油罐与固定顶油罐等同。

6.0.6 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2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3 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4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6.0.7 覆土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油罐利用罐室墙作围护结构时,罐室墙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块浆砌,罐室墙应严密不渗漏。罐室应有排水阻油措施。
2 覆土油罐的水平通道应设密闭门。
3 覆土油罐的竖直通道可不设密闭门。
6.0.8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境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0.9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2 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3 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4 覆土油罐的防火堤内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6.0.10 立式油罐罐组内虚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 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时,隔堤内的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2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 m3至小于20000 m3时,隔堤内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
3 当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 m3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5 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6 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 -0.3m。
7 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6.0.11 立式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确需从上部接人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卧式油罐的进油管从上部接人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6.0.12 油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2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油位;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
3)储存丙A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槽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6.0.13 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干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6.0.14 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有脱水操作要求的油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6.0.15 地上立式油罐的基础面标高,宜高出油罐周围设计地坪标高0.5m;卧式油罐宜采用双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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