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拍卖行有可能在内地拍卖文物了?——新《文物保护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6-01-18 13:24阅读:
应雅昌艺术网《拍岸观澜》之约而作,刊载于
http://comment.artron.net/?flag=column__expert&Tid=61&PersonCode=A0261209
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谈到:“将文化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笔者将《征求意见稿》与原《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为《原法》)相比较,发现《征求意见稿》在文物市场经营方面有了以下几点改变:
1、
不再限制外资拍卖行在中国拍卖文物
《原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征求意见稿》中则删去了这一规定。这就给苏富比、佳士得等外资公司在内地设立企业和拍卖中国文物提供了机会,这将有利于内地拍卖市场的进一步健康、规范发展,也有利于海外文物回流内地,也必将带来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更为激烈的竞争。
2、
拍卖行在拍卖之前不再需要向文物主管部门报批
《原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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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谈到:“将文化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
《原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征求意见稿》中则删去了这一规定。这就给苏富比、佳士得等外资公司在内地设立企业和拍卖中国文物提供了机会,这将有利于内地拍卖市场的进一步健康、规范发展,也有利于海外文物回流内地,也必将带来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更为激烈的竞争。
2、
《原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