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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判合,宜其室家

2022-05-26 15:53阅读:
夫妇之道家庭内部的人伦关系,最为基础的当然在夫妇一伦
《毛诗序》:“《关雎》,后妃之德也,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是以《关雎》乐得淑女,以配君子,忧在进贤,不淫其色;哀窈窕,思贤才,而无伤善之心焉。”很显然,这首被孔子誉为“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真正的指向不是“男女”之爱,而是“夫妇”之道。
《毛诗序》:“《鹊巢》,夫人之德也。国君积行累功以致爵位,夫人起家而居有之,德如鳲鸠乃可以配焉。”显然,诗中所写也不是指男女恋爱,而是强调诸侯大夫之家婚姻之礼的和衷共济与门当户对。
我们不要以为这种重婚姻轻爱情的文化只是中国的“土特产”,古代西方也是如此。恩格斯就说:“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结婚者的父母包办,当时人则安心顺从。那古代所仅有的一点夫妇的情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结婚底基础,而是结婚底附加物。现代所说的恋爱关系,在古代仅在官方社会以外才有的。”
FONT>“官方社会以外”,大概就是《诗经》中在“桑间濮上”所发生的民间爱情故事吧。
因为说到底,在价值层级上,伦理意义的“夫妇”显然要高于自然意义的“男女”。《周易·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这里,“有男女而后有夫妇”一句,明白揭示出“男女”与“夫妇”之不同,“男女有别”是强调生理性征与“身心”力量之差异,而“夫妇有别”则是强调职份权责之有别。《礼记·礼运》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白虎通义·嫁娶》亦称:“人道所以有嫁娶何?以为情性之大,莫若男女。男女之交,人情之始,莫若夫妇。《易》曰:'天地氤氲,万物化淳。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阴阳,故设嫁娶之礼者,重人伦、广继嗣也。”大体而言,“男女”相当于“食色性也”的“色”,与“性爱”有关;“夫妇”则不被当作“人之大欲”看待,非一般“儿女情长”所能涵摄,必须承担着“人伦”和“纲纪”的责任。故《中庸》第十二章说:“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第十五章又云:
君子之道,辟如行远必自迩,辟如登高必自卑。《诗》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宜尔室家,乐尔妻孥。”子曰:“父母其顺矣乎!”
“夫妇”成为“父母”之后,则父子、兄弟等伦理关系随之形成,“齐家”之说才能落到实处。可知在家庭的伦理结构中,作为基础的夫妇一伦,“妇”的作用绝不在“夫”之下。对于旧式大家庭而言,“择妇”甚至比“择夫”更为重要。怎样的女子才是最好的妻子呢?《周南·桃天》唱道: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
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桃之天天,有黄其实。
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桃之天天,其叶蓁蓁。
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孔颖达疏:“《左传》曰:'女有家,男有室。室家,谓夫妇也。”朱熹《诗集传》称:“室谓夫妇所居,家谓一门之内。”此诗差不多相当于对女子的“婚前教育”,是通过对新嫁娘的赞美,来彰显为人妻者应当“宜其室家”的道理。故前引《大学》第十章接着说:
《诗》云:“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宜兄宜弟。”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其仪不忒,正是四国。”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此谓治国在齐其家。
这里三次引用《诗经》,旨在说明如果夫妇、父子、兄弟三伦关系得正,则家可齐而国可治也。其中,夫妇一伦,不仅从时间顺序上先于父子、兄弟二伦,而且还兼有其他四伦关系之内涵,《春秋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何休解称:“妻事夫有四义:鸡鸣縰笄而朝,君臣之礼也;三年恻隐,父子之恩也;图安危可否,兄弟之义也;枢机之内,寝席之上,朋友之道也。不可纯以君臣之义责之。”尽管在古代社会的确存在着“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现象,但在家庭之中,夫妇或者父母的地位还是大体对等的。如果把家庭比作一间公司,夫妻就相当于“创始合伙人”,权责和地位大体相当,“男主外,女主内”,分工不同,同为一体,丈夫名义上是一家之主,实际上家政和内务大权则掌握在妻子手里,在现代意义的《婚姻法》制定之前,世间众多的“夫妻店”,无不遵循着大体相似的原则、礼俗和义理。
关于夫妻之对偶关系,字源学的解释颇能说明问题。《白虎通·嫁娶》云:“妻者何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嫁娶者,何谓也?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適人为家。娶者,取也。”又刘熙《释名·释亲属》:“妻,齐也。夫贱不足以尊称,故齐等言也。”三国张揖《广雅·释亲》:“妻,齐也。”这里的“齐体”或“齐等”,与今之“平等”略似。近人章炳麟在《谢君马夫人六十寿序》中说:“余以为男女平等,其说亦久矣。古者称夫妇日伉俪,又曰妻者齐也,是阴有其意,而不尽施于法制。”其言可参。
“妻”的解释如此,“妇”亦同然。《白虎通义·嫁娶》释“夫妇”与“婚姻”曰:“夫者,扶也,扶以人道者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配疋(匹)者何?谓相与为偶也。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日姻。……所以昏时行礼何?示阳下阴也,婚亦阴阳交时也。”又同书《三綱六纪篇》称:“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昏礼》日:'夫亲脱妇之缨。《传》曰:'夫妇判合也。”这里的“扶接”“屈服”看似不甚平等,但“夫亲脱妇之缨”的动作就把一切都说明了,这不就是今天男士为女士开车门、挪椅子所彰显的“绅士风度”吗?“判合”,即配合,这里特指两性之结合,应该阴阳互补,相得益彰。《汉书·翟方进传》说“天地判合,乾坤序德”,《幼学琼林·夫妇》说“孤阴则不长,独阳则不生,故天地配以阴阳”,良有以也!
《说文解字》则从另一角度解释:“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释名》亦云:“妇,服也,服家事也。”又《释名》:“夫妻者,匹敌之义也。”因为夫妇匹敌,故丈夫有错,妻子负有劝谏之责。《白虎通义·谏诤篇》说:“妻得谏夫者,夫妇荣耻共之。《诗》云:'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此妻谏夫之诗也。谏不从不得去之者,本娶妻,非为谏正也,故一与齐,终身不改。此地无去天之义也。”这些无不说明,夫妇一伦作为人伦之始,同为一体,荣辱与共,对于整个家庭成员有着伦理示范作用。而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妻子或母亲,有着“相夫教子”的重要责任,如果是后妃,那就要“母仪天下”了。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如法国思想家卢梭就曾说,“母亲的地位比父亲的地位更为稳固,她们的任务也更为艰巨”,甚至还发表过“父不父,母不母,子不子,兄不兄,妹不妹”这样颇具中国特色的高论(本文选自刘强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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