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次申请 | |
| 必 须 递 交 文 件 | 1a.
身份证明文件的清晰影印本(未满18岁者,另需递交监护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 1b. 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M/7表格的清晰影印本;或 1c. 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M/8表格的清晰影印本; 2. 饲养犬只地点之住址证明(如水、电费单)。 |
| 必 须 出 示 文 件 | 没有必须出示文件 |
| 注 意 事 项 | 1. 准照以年度计算,有效期至每年的12月31日止; 2. 必须在准照上登记的地点饲养; 3. 根据第1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2条第2款所规定,须于每年1月至2月期间提出续期申请。 4.根據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1條之規定收費;犬隻在申領寵物犬准照時,強制植入晶片,豁免繳付此項費用。 |
| 对 象 | 拥有满6个月或以上的犬只之人士。 |
| 申 请 费 用 | 登记费用﹕澳门币500元 注﹕根据第1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81条之规定收费。 |
| 審 批 時 間 | 1個工作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