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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72)

2022-11-27 04:12阅读:
意见证据规则
与补强证据规则
甲门桥笔记(272)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高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甲门桥笔记(272)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根据主要表现在:
第一、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第二、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第三、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四、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补强证据规则。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于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官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明能力;
第二、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第三、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建立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的审前程序中所做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刑事诉讼法》 甲门桥笔记(272)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口供需要补强的法则。
关于证人证言的补强,《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谨慎中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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