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十二大变化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实施超过18年并对民商事实务影响巨大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全面、系统的修改,亮点颇多。
该《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条文修改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现根据修改内容,结合我们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的经验,对本次修改的三大重大变化作相应的解读和分析。
一、自认规则的七大变化
当事人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