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返还财产

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9305号
案情
陆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第三人胡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其间,胡某陆陆续续向胡某转账40万元。
2019年6月,陆某与陈某登记离婚,陆某与陈某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车辆、案外人彭某处的债权作出了分割约定,但未处理上述40万元。
陆某知晓后,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诉称陈某未经陆某同意,向胡某赠与大额钱款,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要求胡全额返还。请求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胡某返还陆某40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基于情人关系,未经陆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合计40万元转账给胡某,陈某与胡某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显然,该赠与法律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损害原告的财产权,又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依法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应返还的金额,本案所涉的40万元属陆某与陈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9305号
案情
陆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第三人胡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其间,胡某陆陆续续向胡某转账40万元。
2019年6月,陆某与陈某登记离婚,陆某与陈某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车辆、案外人彭某处的债权作出了分割约定,但未处理上述40万元。
陆某知晓后,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诉称陈某未经陆某同意,向胡某赠与大额钱款,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要求胡全额返还。请求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胡某返还陆某40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基于情人关系,未经陆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合计40万元转账给胡某,陈某与胡某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显然,该赠与法律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损害原告的财产权,又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依法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应返还的金额,本案所涉的40万元属陆某与陈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