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答辩期,还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民诉法规定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期限也是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也就是说,被告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
同时,民诉法还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即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即便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但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就取得了管辖权。
那么,如果被告错过了答辩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期满后又认为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是否还有补救的机会呢?有的。
民诉法规定的应诉管辖制度,有其成立的条件:一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是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是被告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这里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这里的“管辖权异议”
同时,民诉法还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即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即便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但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就取得了管辖权。
那么,如果被告错过了答辩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期满后又认为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是否还有补救的机会呢?有的。
民诉法规定的应诉管辖制度,有其成立的条件:一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是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是被告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这里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这里的“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