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是对民事证据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规定。
裁判规则
1.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能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定事故责任——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能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定事故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2.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造成受害人
裁判规则
1.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能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定事故责任——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能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定事故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2.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造成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