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在纠纷发生之前,很少有人想到要去保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往往要等到纠纷发生后,人们才会有意识的去搜集证据,此时,纠纷前的情况已经无法还原,人们也就陷入了举证难的困境。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以及录音设备的普及,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今天,秦联律师就和大家聊一聊录音证据那些事。
一、录音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类型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可知,法定的证据形式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因此,录音证据属于第(四)项规定的视听资料,是被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
二、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公布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曾经明确答复: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中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含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意味着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只要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三、录音证据如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录音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类型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可知,法定的证据形式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因此,录音证据属于第(四)项规定的视听资料,是被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
二、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公布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曾经明确答复: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中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含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意味着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只要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三、录音证据如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