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提起诉讼肯定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如人民法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等等。案件受理费一般是“谁败诉谁承担”,但对于律师费而言一般是以“谁聘请谁负担”为原则。因此,有些人就不愿意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案件是可以要求败诉方来承担律师费。
1、知识产权类的侵权案件。
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
2、不正当竞争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以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的,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为此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也应当适当分担。
1、知识产权类的侵权案件。
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
2、不正当竞争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以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的,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为此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也应当适当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