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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闻: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真题范文(2009年)七(本题25分)

2011-04-19 19:50阅读:
源自淳于闻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chunyuwenblog

2009年)七、(本题25分)
材料: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0,000元。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0,000元。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0,000元。
据报道,甲商业银行近几年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至10
万元不等。该银行2009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不少人至少持有两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大、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议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
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请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者其他任一方面阐述你的观点。

考点解析:依法裁判银行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对持卡人采取一些相关措施这种私权利的行使运用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权利的限度。


[淳于闻] 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评析[因本题为多视角选答题,先点明所选视角]
答:作为私权利主体,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但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必要限度
因为,法律就是通过设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从而指引人的行为,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从而将人的行为纳入到统一的法律秩序之中,以实现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所有权利主体都有权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只要该种权利之行使不违反法律的命令性、禁止性规定,即可得以实现
所以,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对于持卡人的信用卡透支额度、还款时间以及相应的违约救济等事项依《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之要求加以约定,当持卡人违约时,即可依约履行获得保护;或“为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自己的‘黑名单’、限制对其发放个人贷款”等,以防范更大的可能风险;即使遇有银行无法通过自力救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持卡人的恶意透支等行为,银行还可请求公权力机关介入,以获得相应的公力救济,如由公权力机关追究恶意透支人的刑事责任并同时责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属于违法行为。即如本案所及之“银行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若无双方当事人之事前约定,则为义务与责任的单方设定;而“建议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也显属对其他平等主体之权利行使的不当干预,必然要招致法律的禁止甚或制裁
总而言之,法律对权利之行使作适当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当然这种限制是以保障作为前提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银行有权采取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等措施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其权利之行使若超出法律允许的必要限度而有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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